疫情之下,社交電商刷屏農村朋友圈,然而四大風險悄悄而來

人們的日常生活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在各個方面都發生了變革,消費方式也不例外。本次疫情,讓很多外地打工的人都閒置在家,筆者發現,在我們農村,社交電商在在用戶的“口口相傳”下,藉助微信平臺,建立了大量的社群,短期內獲取大量流量,在短短几天,銷售幾萬,幾十萬。正由於這種幾乎毫無成本的推廣方式,不少人加入了這個行業,瘋狂拉人頭、做社群、做銷售,農村的朋友圈開啟了一輪又一輪刷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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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平臺的飛速發展也給電商從業者提供了新的發展思路,新一代的電商從業者開始將“購物”與“社交”結合起來,提出了“社交電商”這一新概念。社交電商不僅將用戶視為消費者,同時也將其視為潛在的“銷售員”,社交電商鼓勵用戶利用微信等社交平臺對其旗下的產品和營銷模式進行宣傳,以提高本平臺知名度,農村市場成為社交電商另一個藍海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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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越是猛烈的加入和刷屏,社交電商的高速發展,出現了很多問題,這其中就包括:法律風險、商品質量缺乏保障、消費者維權困難等問題。尤其是在農村,本身電商環境薄弱,更難識別。可想而知,社交電商越是在農村廣泛傳播,風險性就越大,更容易被不良商家給利用。

農村朋友注意一:存在傳銷風險

社交零售平臺常採用構成層級的方式進行分銷,而層級分銷模式一旦層級達到三級即可能構成傳銷行為。傳銷行為是指以開展商品或服務等交易行為的名義,通過向上線支付一定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的形式成為組織成員,形成成員在三十人以上、三級以上的層級結構,並以發展下線的人數與上線的報酬相結合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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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雲集為例,杭州濱江區市場監督局認定其“組織策劃傳銷”。平臺初創階段曾規定,加入平臺需要支付平臺使用費,在支付平臺使用費後可以成為“店主”,根據邀請新“店主”的數量,可以依次升級為“導師”和“合夥人”。只有“導師”及以上級別才能得到提成,每一名新“店主”加入“導師”所在的團隊,“導師”和“合夥人”都能從中獲得一定收益。雖然這種模式使平臺得到了發展,但也具備了傳銷的構成要件,導致雲集受到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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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的標準,明確提出參與人員層級在“三級以上”。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分別追究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和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但只要符合層級標準,就有成為傳銷犯罪的可能性。因此,分銷模式的層級需為三級以下,且以商品的銷售額作為主要計酬標準,不能把發展新人員的個數作為計酬標準。

農村朋友注意二:存在信息洩露風險

社交電商經營過程中存在的用戶信息洩漏風險主要存在於授權信息環節與交易完成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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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電商在新用戶註冊時要求用戶提交各類個人信息,並且為了吸引新用戶常採取“砍價”、“拼團”等形式,鼓勵用戶分享商品鏈接,對方需要授權社交電商使用個人信息才能完成“砍價”與“拼團”,某些社交電商沒有設置取消使用個人信息授權選項,埋下用戶信息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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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信息被外部竊取或內部洩露和社交電商存在技術漏洞是導致用戶信息洩露的主要原因。用戶被收集的信息可能會被不法分子售賣,且信息內容越豐富越有利於對用戶進行精準“畫像”,因此對於買方的價值就更大。個人信息成為非法交易的對象,是對用戶信息安全的嚴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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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完成後過程

消費者交易的全過程所產生的信息全部儲存於社交電商平臺中,如果其負責保管用戶信息員工缺乏職業道德,將信息對外兜售,或者平臺存儲用戶信息的系統存在缺陷,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以獲取信息,不僅產生了用戶信息洩露的風險,甚至可能導致電信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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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報道,小紅書 50 多位用戶因個人信息洩露,遭遇電信詐騙,損失共計 80 餘萬。電信詐騙往往會利用消費者的具體交易信息,偽裝成社交電商客服,騙取消費者的信任,以商品有瑕疵等理由,開展詐騙活動。

農村朋友注意三:商品質量問題風險

社交電商在迅速壯大的同時,其商品質量缺乏保障的問題也暴露出來。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拼多多、蘇寧易購等 11 家電商平臺針對玩具等 7 種電子商務產品開展抽查,社交電商在抽查中有生產者名稱地址和經過 3C 認證共計 27 批次商品,其中 5 批次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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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社交電商對消費者社交關係有依賴性,因此一旦商品質量出現問題,將會沿著用戶的社交網絡迅速在社交平臺上傳播,對企業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當前我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以國家標準為根據,且我國國家標準的標齡為五年,且標準公佈與生效之間仍有一段適應期,因此可能造成標準滯後於技術的發展的現象。

此外,社交電商平臺缺乏健全的質量控制機制。近年來傳統電商對於商品質量的重視和對假冒偽劣商品的打擊促使製假售假分子開始考慮轉移陣地,大量商家開始進駐社交電商行業,而平臺產品質量控制機制不完善,無力開展大規模打擊假冒偽劣產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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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朋友注意四:消費者維權風險

社交電商主要存在網購過程中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和事後侵犯消費者求償權的問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情況具體表現為社交電商經營者沒有向消費者提供商品的產地、等級等信息;侵犯消費者求償權具體表現為消費者向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平臺索賠時各責任主體推諉扯皮,推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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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維權不便利是由於《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中規定,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發生違法行為的經營者或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由於客觀上雙方存在空間距離,維權成本可能遠遠高於所收到的損失,因此出現消費者放棄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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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社交電商為達到以儘可能低的成本吸引更多的新用戶在本平臺消費的目的,採取利用用戶在社交平臺上開展的社交活動進行傳播的策略。用戶在社交平臺上的社交活動是用戶自發開展的,傳播效率高且範圍廣,極易被消費者接受並加以推廣,社交電商實現了高速發展。

但同時也有經營模式可能存在法律風險、商品質量缺乏保障、消費者維權困難等問題。不少城裡的用戶被誘導、舉報、被欺騙,傷的不僅僅是自己,更有自己的社交信任。所以,疫情之下,閒置在家的農村朋友,做社交電商推廣,是可以獲得一定的收益,一定要認清風險,慎重做出決定,不能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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