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務正業債務纏身,多次拒絕女方的離婚訴請,法院:判離

很多人都很疑惑,如果在夫妻關係不和時,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堅決不同意,訴請到法院,法院會判決離婚嗎?

請看今天的案例——《男方不務正業債務纏身,多次拒絕女方的離婚訴請,法院:判離!》

男方不務正業債務纏身,多次拒絕女方的離婚訴請,法院:判離

案例重現:

2008年3月,鄒先生和阮女士結婚。婚後兩人共同居住在鄒先生分配的公房裡。2009年4月,阮女士生下了一個女兒。不久鄒先生沉迷賭博,不務正業,還因賭博欠下很多債務。阮女士生完孩子後也下崗,阮女士向別人借5000元供家用養孩子。

男方不務正業債務纏身,多次拒絕女方的離婚訴請,法院:判離

面對沒有希望的婚姻生活,心灰意冷的阮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解決住房和撫養費問題。但是鄒先生不同意離婚,如果非離,不負擔撫養費,並且要求女方搬出住房。阮女士堅決不同意鄒先生的要求,並堅持離婚。如果,男方堅持不離的條件下,法院能否判決離婚?

律師說法:

根據<>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男方不務正業債務纏身,多次拒絕女方的離婚訴請,法院:判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本案鄒先生某因賭博不務正業,其行為構成准予離婚之條件,經法院調解無效,可以判決離婚。

>第三十七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另外,根據<>第38之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第七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故撫養費的負擔由雙方先行協議,如果男方拒絕支付撫養費,可以訴至人民法院,由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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