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酒駕撞死人免刑罰,糾偏別靠巡視組“發怒”

官員酒駕撞死人免刑罰,糾偏別靠巡視組“發怒”

一起原本“免於刑罰”的交通肇事案件,因為巡視“回爐”再審並改判。

據云南省紀委省監委通報,麗江市寧蒗縣政府辦公室原主任毛髮金飲酒後駕駛公車,交通肇事致行人一死兩傷,經該縣公安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寧蒗縣法院判處毛髮金犯交通肇事罪,免於刑事處罰。省委第五巡視組在接到群眾舉報後介入,麗江市中院指令永勝縣法院啟動再審,判處毛髮金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從法律上看,對當事人“免於刑罰”的原判決實在說不過去。

根據《刑法》和最高法《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肇事致1死,且負全部或主要責任,就應當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加上此案有“棄車逃逸”的惡劣情節,法定量刑幅度更高。

就毛金髮的肇事情況看,還有“致傷兩人”、“飲酒後駕駛公車”、“指使其親屬到現場冒名頂替”等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屬於應酌情從重的情節。當地法院對此視而不見,作出“免於刑罰”的判決,更顯得荒謬不經。

從巡視組此後的調查來看,“免於刑罰”的荒唐判決背後,是當地有關部門從執法辦案到法律監督的“處處失守”:

當地交警部門,在偵查階段本應依法偵辦、收集證據、查明案情,卻“偵查不力、取證不全、延時取證、案件情節反映不準確”;

涉事檢察機關本應依法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議,把好法律監督的關口,卻“量刑建議闡述不充分和不全面”、“對量刑畸輕問題未提出抗訴”;

作為審判機關,當地法院本應查清認定事實證據、依法定罪量刑,卻連交通肇事逃逸、飲酒後駕駛情節、致人2傷等基本情節也未認定,且犯下“判決量刑畸輕”的“低級錯誤”。

一言以蔽之,輸出正義的“車間”,該把的關口沒有把好,生產出來的司法判決難免淪為“劣質品”。

“失職瀆職、徇私舞弊、執法不嚴、司法不公、處理偏輕問題”、疑似“個別領導幹部干預辦案”……當地巡視組針對此事給出的調查結論,可以說是點中要害。

一起原本是非簡單的交通肇事案,何以演變成“葫蘆僧判葫蘆案”?從涉案人毛髮金的身份上,或許不難找到答案。

從報道來看,毛髮金原為麗江市寧蒗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循著這一線索看,這起荒唐判決背後,上演的儼然是一出有關部門與涉案人相互勾連、罔顧法定職責的鬧劇。

回看這起案件,毫無疑問,在錯誤審判的糾偏過程中,省級巡視組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這起案件的發案時間是2016年,一審判決是2017年,如果不是民眾舉報、巡視組介入,組織力量深入審查調查,很可能就此遮掩過去。

在巡視組介入後,當地對此次案件進行了再審改判。再審改判實體刑,是司法正義的體現;當地紀委監委對相關執法人員責任追究,分別給予了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也是正本清源的應有之義。

但巡視糾偏,也非長久之計、根本之策。當地有關部門顯然也應反思檢討,如何引為鏡鑑、亡羊補牢,修補執法辦案的漏洞,強化法律監督,為公眾輸送更多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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