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 撞死人,51萬賠償款憑啥不還?法官給申請人寫了封解釋信


高海碩 李豔 人民法院報

對不起,拿什麼來償還這“鉅額”賠償款?

“對不起,可我拿什麼來償還這‘鉅額’賠償款……”王某甲對執行法官反覆唸叨,一切無奈與辛酸緣起一起交通事故案。

家住河南新縣某村的王某甲為殘疾人,曾因腦部長瘤,做過開顱手術,不能幹重活,靠種田餬口,家境不如人意。可天有不測風雲,2016年11月,王某甲的兒子王某乙(未成年),駕駛摩托車與相向而行的高某的兒子孔某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孔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後孔某某被送往醫院,因搶救無效死亡,高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甲賠償各項經濟損失。2017年10月,經河南省新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王某甲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賠償原告高某各項損失514771.32元。

2018年1月9日,高某向新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1月10日,新縣法院向王某甲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王某甲向法院進行財產申報,表示自己無財產可供執行。1月10日,經對其銀行存款、車輛、證券等進行查詢,均未查詢到可供執行財產;後執行法官讓王某甲回家想辦法湊錢,可其仍未湊到半分。5月3日,新縣法院依法將王某甲納入失信名單並下發了限制消費令。

為深入瞭解被執行人情況,執行法官來到王某甲家中,這才瞭解到這是一個貧困戶家庭,王某甲身有殘疾,上有一對年邁無勞動能力的父母需要贍養,下要供年幼的女兒讀書,闖下禍的兒子王某乙還在少管所服刑,妻子靠著扶貧政策在新縣某玩具廠打工,每月1000來塊錢的工資對於這個一貧如洗的家來說只是杯水車薪。

看到這些,執行法官撥通申請人高某的電話,飽受喪子之痛的高某聽完沉默了很久,但仍舊要求執行,“我知道他家困難,可我和老伴兒白髮人送黑髮人,孩子那麼年輕,本來有大好的人生就這樣沒了,我們不甘心啊!”

案件陷入僵局之後,執行法官利用背靠背的調解方式,多次做雙方當事人思想工作,多次跟高某說明王某甲家庭情況,釋明“執行不能”相關法律規定。在深入瞭解情況後,高某心軟了,最終同意法院對該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有財產後再恢復執行。6月29日,該案被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案中,被執行人王某甲身體殘疾、父母年邁、生活窘迫,且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屬於典型的無履行能力而導致“執行不能”案件

,當前正處於“基本解決執行難”攻堅期,“執行不能”不等於“執行不力”,像那種願意積極履行,確實無可供執行財產的被執行人,申請人應當給予更多的理解與諒解。(新縣法院 高海碩 李豔)

案件終結本次執行後,執行法官的心裡久久不能平靜,提筆給申請人寫了這樣的一封信……

申請人高某:

在這個寂靜的下午,翻看完你的卷宗,我不禁想給你寫一封信。

我想對你說,對於你兒子的去世,我深表同情,車禍無情,突然而至的災難讓兩個家庭支離破碎,你的兒子因搶救無效死亡,而王某甲、陳某還未滿十八週歲的兒子也因此次事故進了少管所服刑。

2017年10月,新縣法院的判決書下來了,判決由王某甲、陳某償還你各項損失共計514771.32元。2018年1月9日,你向新縣法院申請執行。在收到案件的第二天,我們的執行法官便向被執行人王某甲、陳某下發了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並及時打電話給王某甲,接到電話的王某甲只說自己困難,無力償還鉅額債務。

聽到這裡,我是憤怒的,我替申請人而憤怒,你的兒子已經失去了生命,還有什麼比命更珍貴的東西嗎?作為一個被執行人,對生命應該有最起碼的敬畏,換位思考的情況下,也不應該說自己沒錢。沒錢,可以掙錢還,也可以跟申請人商量,慢慢還,可是一打電話,就說沒錢,這態度,換做誰恐怕都是會惱火的,更別提申請人了。

執行法官在多次通知王某甲,而王某甲仍不到庭的情況下,便到陳店鄉王灣去找王某甲。可是,來到王某甲家中,執行法官沉默了。

王某甲是個殘疾人,他的殘疾證上寫著聽力的殘疾等級為三級,還有無勞動能力的父母要贍養。他因腦部長瘤,做過開顱手術,並不能乾重活,只能種點田。兒子在學廚,出事後,因為服刑,現在也無任何經濟來源。2016年,他家被村裡評為貧困戶,至今還未脫貧,妻子因扶貧政策,得以在縣某玩具廠上班,每月工資一千多元。家中沒什麼錢,僅有的財產,就是那套居住了多年的房屋。

申請人高某,我想對你說,作為執行人員,我們不怕辛苦,我們可以一絲不苟地在法院查控系統中查找被執行人銀行存款、股票、證券、車輛登記,去房產局和國土局查房產信息,有下落不明的當事人,聯繫公安,通過上網搜尋被執行人的蹤跡。可是,在面對王某甲此種情況時,執行起來真的是有心無力。

我想告訴你,在法院,有一種情況叫做“執行不能”。指的是經執行法院按照正常的執行程序,進行執行通知、財產調查等大量工作投入後,發現被執行人仍無財產可供執行,此時,該案件只能嚴格按照退出機制終結執行或者退出執行程序。

因為孩子的去世,你的家庭情況也並不好。對此,你可以通過向國家機關申請司法救助來解決,或許,救助金額也只是杯水車薪,但這也是目前唯一且最好的解決辦法了。

我想對你說,請你站在客觀的角度上,來理解執行法官的無奈,也請你相信,我們不會停止對這類案件的執行,一旦將來被執行人的兒子有履行能力了,一旦發現有財產線索,我們一定會立即恢復執行,來保障你的合法權益!

新縣人民法院執行幹警 李豔


撞死人,51萬賠償款憑啥不還?法官給申請人寫了封解釋信



撞死人,51萬賠償款憑啥不還?法官給申請人寫了封解釋信

普法小貼士

“執行不能”就是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客觀上無法處置,即使執行法院窮盡一切手段,案件仍無法得到執行的情況。

“執行不能”與“執行難”最大的區別在於,執行不能案件是客觀上的執行不能,是因被執行人客觀上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或案件本身暫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條件,以及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而非執行難中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就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後,人民法院履行了應有的執行措施和執行方法,仍然無法使案件得以執結,在確定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暫時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由法院裁定本案執行程序階段性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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