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手殺錯人,僱凶者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殺手殺錯人,僱兇者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文|馬洪闖

張三僱傭職業殺手李四想要除掉王五,王五每週六晚上都要去馬廄照顧馬匹,李四決定在那裡射殺王五。張三詳細描述了王五的體型、衣著,為保險起見還給了李四一張王五的照片。李四出發前,張三還叮囑雖然是晚上但還是注意別殺錯了人,不排除會有其他人出現在馬廄。

之後週六晚上,李四在馬廄裡等待伏擊。馬廄裡出現了一個體貌特徵完全符合張三描述的王五的樣子,而且經過比對照片,李四確認來此人就是王五,遂扣動扳機。李四正要離去,又有一個人走進馬廄,李四發現這個新來的人才是王五,剛才啥錯了人,於是李四又開槍殺了真正的王五。事後發現,李四射殺的第一個人是大春。(案例源自埃裡克 希爾根多夫《德國大學刑法案例輔導》一書,人名有變動)

張三僱傭李四殺掉王五,李四最終幹掉王五的行為,二人屬於共同犯罪,張三為教唆犯,李四為實行犯,二人共同構成故意殺人罪,不在贅述。這裡有必要對李四錯把大春當成王五進行射殺的行為進行分析,一是李四射殺王五,是故意殺人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二是張三對王五的死要不要承擔責任。

李四錯殺王五,是故意殺人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這裡涉及刑法上的對象錯誤,對象錯誤,簡單說就是認錯了對象。李四認錯了人,把大春當成了王五,不管哪種學說現在基本達成了共識,李四構成故意殺人罪即遂。判斷李四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分析步驟如下:

1.客觀不法階層

(1)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為人:李四

行為對象:以為是王五,實際是大春。

結果:大春死亡。

因果關係:沒有李四的殺人行為,就沒有大春的死亡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李四的行為該當了刑法分則故意殺人罪的相關規定,屬於違法行為。

(2)違法阻卻事由

李四不存在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違法阻卻事由。

2.主觀責任階層

(1)積極的責任要素

故意:李四明知自己的開槍行為可能發生致人死亡的危害結果,並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李四屬於直接故意。但李四存在事實認識錯誤,在事實上認錯了人,錯把大春當成了王五。這裡可以按照一般常理來考慮,李四認錯了人,他的槍支鎖定的就是這個認錯的人,鎖定的就是大春,最後殺死的也是大春,所以對於認錯的這個人,李四是直接故意。(注:這就跟打擊錯誤不同了,打擊錯誤就是打偏了。比如王五和大春一起在馬廄照顧馬匹,李四覺得自己的槍法很厲害,瞄準王五開槍後卻打中了大春,這就是打擊錯誤了,打擊錯誤存在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李四想殺人,最後殺死了人,王五和大春的生命具有等價性,所以李四具有殺人的直接故意,這就是法定符合說。另一種觀點,畢竟是打偏了,得尊重這個事實,李四想殺的人是王五,只對王五有故意,但王五沒死,故意殺人未遂;李四對大春沒有故意,是過於自信的過失,所以對大春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一個行為觸犯兩個罪名,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這種觀點被稱為具體符合說。)

(2)積極的責任要素:阻卻責任事由

李四不存在欠缺責任能力、責任年齡、期待可能性、違法性認識可能性等責任阻卻事由。

結論:李四殺死大春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即遂。

殺手殺錯人,僱兇者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這個問題就有爭議了,張三教唆讓人殺死王五的故意,是否包含殺死其他人的故意。

第一種觀點認為,張三隻對王五的死承擔責任,對於大春的死無罪。張三作為僱兇者,委託李四殺的是王五,為了避免出現錯誤,張三特意把照片給了李四,還給李四詳細描述了王五的樣貌和衣著。張三想殺的人具有特定性,針對特定的人,張三進行了詳盡的描述。如果李四在實施殺人行動中,殺錯了三個人五個人十個人呢,難不成要讓張三全部買單,主觀上張三對大春也沒有故意,所以張三無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張三主觀上雖然沒有故意,但起碼還是有過於自信的過失的,太相信這個職業殺手不會殺錯人了,所以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種觀點認為,張三僱傭李四殺人,李四就是張三的殺人工具、殺人手段,張三在使用這個工具、手段的時候,工具出現了錯誤,打擊他人的工具打錯了人,打偏了,屬於打擊錯誤。按照打擊錯誤來說,上文已經介紹了法定符合說和具體符合說兩種觀點結論不同,法定符合說認為,張三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即遂,具體符合說認為張三屬於故意殺人罪未遂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

殺手殺錯人,僱兇者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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