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手杀错人,雇凶者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杀手杀错人,雇凶者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文|马洪闯

张三雇佣职业杀手李四想要除掉王五,王五每周六晚上都要去马厩照顾马匹,李四决定在那里射杀王五。张三详细描述了王五的体型、衣着,为保险起见还给了李四一张王五的照片。李四出发前,张三还叮嘱虽然是晚上但还是注意别杀错了人,不排除会有其他人出现在马厩。

之后周六晚上,李四在马厩里等待伏击。马厩里出现了一个体貌特征完全符合张三描述的王五的样子,而且经过比对照片,李四确认来此人就是王五,遂扣动扳机。李四正要离去,又有一个人走进马厩,李四发现这个新来的人才是王五,刚才啥错了人,于是李四又开枪杀了真正的王五。事后发现,李四射杀的第一个人是大春。(案例源自埃里克 希尔根多夫《德国大学刑法案例辅导》一书,人名有变动)

张三雇佣李四杀掉王五,李四最终干掉王五的行为,二人属于共同犯罪,张三为教唆犯,李四为实行犯,二人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在赘述。这里有必要对李四错把大春当成王五进行射杀的行为进行分析,一是李四射杀王五,是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二是张三对王五的死要不要承担责任。

李四错杀王五,是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里涉及刑法上的对象错误,对象错误,简单说就是认错了对象。李四认错了人,把大春当成了王五,不管哪种学说现在基本达成了共识,李四构成故意杀人罪即遂。判断李四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分析步骤如下:

1.客观不法阶层

(1)构成要件该当性

行为人:李四

行为对象:以为是王五,实际是大春。

结果:大春死亡。

因果关系:没有李四的杀人行为,就没有大春的死亡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李四的行为该当了刑法分则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违法阻却事由

李四不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

2.主观责任阶层

(1)积极的责任要素

故意:李四明知自己的开枪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李四属于直接故意。但李四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在事实上认错了人,错把大春当成了王五。这里可以按照一般常理来考虑,李四认错了人,他的枪支锁定的就是这个认错的人,锁定的就是大春,最后杀死的也是大春,所以对于认错的这个人,李四是直接故意。(注:这就跟打击错误不同了,打击错误就是打偏了。比如王五和大春一起在马厩照顾马匹,李四觉得自己的枪法很厉害,瞄准王五开枪后却打中了大春,这就是打击错误了,打击错误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李四想杀人,最后杀死了人,王五和大春的生命具有等价性,所以李四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这就是法定符合说。另一种观点,毕竟是打偏了,得尊重这个事实,李四想杀的人是王五,只对王五有故意,但王五没死,故意杀人未遂;李四对大春没有故意,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以对大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这种观点被称为具体符合说。)

(2)积极的责任要素:阻却责任事由

李四不存在欠缺责任能力、责任年龄、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等责任阻却事由。

结论:李四杀死大春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即遂。

杀手杀错人,雇凶者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就有争议了,张三教唆让人杀死王五的故意,是否包含杀死其他人的故意。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三只对王五的死承担责任,对于大春的死无罪。张三作为雇凶者,委托李四杀的是王五,为了避免出现错误,张三特意把照片给了李四,还给李四详细描述了王五的样貌和衣着。张三想杀的人具有特定性,针对特定的人,张三进行了详尽的描述。如果李四在实施杀人行动中,杀错了三个人五个人十个人呢,难不成要让张三全部买单,主观上张三对大春也没有故意,所以张三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三主观上虽然没有故意,但起码还是有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太相信这个职业杀手不会杀错人了,所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张三雇佣李四杀人,李四就是张三的杀人工具、杀人手段,张三在使用这个工具、手段的时候,工具出现了错误,打击他人的工具打错了人,打偏了,属于打击错误。按照打击错误来说,上文已经介绍了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两种观点结论不同,法定符合说认为,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即遂,具体符合说认为张三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杀手杀错人,雇凶者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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