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大劫案(張子強案)


世紀大劫案(張子強案)


世紀大劫案(張子強案)


世紀大劫案(張子強案)

張子強案做出終審判決

1998年12月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子強等36人非法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私藏槍支、彈藥,走私武器、彈藥,綁架,搶劫,窩贓一案做出終審判決,維持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子強等5名主犯的一審判決,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依法核准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上述5犯被依法執行槍決。世紀大劫案至此落下帷幕。

在犯下世紀大劫案之前,張子強早已劣跡斑斑。20世紀80年代,他以騙保、賣假勞力士手錶行騙。1990年2月22日,張子強等5人在香港啟德機場持械搶劫了押表車,劫取了價值3000萬港元的勞力士金錶。1991年7月12日,張子強及其同夥在啟德機場又一次搶劫解款車,涉案總金額達1.7億港元,是香港開埠以來最大劫案。在上訴中,因證據不足張子強被當庭釋放,其後他還約請香港電視臺記者“控訴”警察,並以冤案的名義向香港警方索賠,香港警方後來向張子強賠付800萬港元。

1996年5月23日,張子強與同黨在李嘉誠之子李澤鉅返回寓所途中,持槍攔住李澤鉅的房車,劫走李澤鉅。其後,張子強腰纏炸彈親自與李嘉誠洽談贖金,成功勒索高達10.38億港元鉅款,與長江基建的股票編號“1038”一樣,犯罪所得金額之高曾錄入《吉尼斯世界紀錄大全》。

1997年9月,張子強及同夥又一次綁架富商郭炳湘,勒索贖金6億港元。此後,他還策劃了綁架澳門賭王何鴻燊(未遂)、香港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未遂)。1998年1月7日,張子強指使錢漢壽購買炸藥818千克,被香港警察查獲。1998年1月25日,張子強與團伙2號人物“蝠鼠”胡濟舒在廣東省江門外海大橋檢查站被抓。

1998年11月12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子強案公開做出一審判決,因非法買賣爆炸物罪被判死刑,另因綁架罪和走私武器、彈藥罪被判無期徒刑,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財產人民幣6.621億元。張子強等人不服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內地法院對本案依法享有管轄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正確,並認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除對其中兩個上訴人餘漢俊、陳樹漢的量刑及沒收錢漢業的“珠擔5109”號漁船判決不當應予糾正外,對其餘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均適當。

張子強案件是香港迴歸後,香港與內地刑事法律衝突在實踐中引發兩地重大爭議的第一案。該案的審理不僅引起粵港兩地法律界的關注,更受到全國乃至海外的關注,新聞報紙上一時都是張子強案的報道。對於此案件爭議最大的就是刑事管轄權問題。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中提及,被告人張子強、劉鼎勳等對本案非法買賣、運輸爆炸物,綁架他人及搶劫香港金鋪部分提出管轄異議。經查,實施上述犯罪的,既有在香港居住的被告人,也有在內地居住的被告人;其中綁架、搶劫金鋪雖在香港實施,但密謀、策劃等實施犯罪的準備工作,均發生在內地;爆炸物及主要的作案工具均是從內地非法購買後走私到香港;被告人均在內地被抓獲;大量贓款、贓物及其他證據亦在內地查獲。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內地司法機關對上述幾宗犯罪依法享有司法管轄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中級法院這一認定。

香港特區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和香港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認為,香港法院和內地法院都享有合法的刑事管轄權,並且,由內地法院對這兩個案件行使刑事管轄權並沒有侵犯到香港的司法獨立和“一國兩制”的基本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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