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單位對勞務分包罰款合法嗎

如果是建設執法機關的罰款屬於執法行為,如果建設單位(承建單位)處施工單位進行處罰則屬於處罰權源不具備,是無效行為。

  首先,我國《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罰款屬於行政處罰的一個種類,因此,有權罰款的機關只能是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處罰法》還對有權作出罰款處罰的機關及其罰款的限額和罰款的程序等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作為工程的發包方,不具有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能,無權對承包方進行罰款。

  其次,《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即使合同中約定了對施工企業進行罰款的條款,作為平等關係的合同一方建設單位,也不能對施工企業進行罰款。在民事活動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處以罰款,不受法律支持。

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一方無權對另一方進行罰款。《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罰款屬於行政處罰的一個種類,有權作出罰款的機關只能是行政執法部門。並且《行政處罰法》對有權作出罰款處罰的機關及其罰款的限額和罰款作出的程序等均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因此,不僅是行政執法部門不能隨意罰款,作為平等民事關係的合同一方的發包人,更不能隨意對施工企業進行罰款。

建築施工單位對勞務分包罰款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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