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雪中送炭,检察院为困境中的她们解了燃眉之急

“感谢你们的帮助……是你们让我感受到了国家的温暖,让我知道政府部门这么关心我们。”

去年12月,江门开平市检察院收到了一封感谢信,写信的人是曾向该院申请司法救助的李某。90后的她身患罕见重疾,却又遭遇诈骗被骗走家中所有积蓄,没钱继续医治导致她几近瘫痪,而加害人却又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已死亡。

2019年11月,她来到开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救助,该院经调查核实,认为申请人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符合救助的情形,予以司法救助,迅速为其办理并发放了2万元司法救助金。

江门:雪中送炭,检察院为困境中的她们解了燃眉之急

近年来,江门市检察机关积极落实高检院与国务院扶贫办会签的《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战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因案增贫、致贫、返贫的困难妇女作为国家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之一,推动贫困妇女司法救助工作深度融入精准脱贫工程。自党的十九大召开以来,江门市检察机关共救助因案增贫、致贫、返贫的困难妇女55人,发放救助金116.7万元。其中,台山市检察院办理的两宗救助案分别被评为广东反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全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服务脱贫攻坚“优质案件”。

推行“三个主动”,促进救助工作纵深化

2018年6月,冯某的丈夫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中死亡,经法院判决,加害人需赔偿冯某及两个儿子100多万元,但加害人至今仍无法支付任何赔偿款。冯某的丈夫原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如今冯某带着两个幼儿租住于异乡,一边打工一边独自抚养幼儿,生活陷入了困境。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知冯某可申请司法救助,并迅速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为冯某及两个孩子发放救助金5万元。


江门:雪中送炭,检察院为困境中的她们解了燃眉之急

江门市检察机关在司法救助工作中,推行“三个主动”,积极为因案增贫、致贫、返贫的困难妇女争取更多帮助。

主动拓展救助范围,突破以往司法救助仅集中于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案件范围,将因遭受“性侵”的受害人等确实陷入生活困顿的女性群体纳入可以实施救助的范围。

主动提醒告知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主动依职权向女性当事人提醒告知,助其及时获悉权利、争取救助。

主动开通“绿色通道”,对行动不便或往来检察机关交通费用较高的司法救助对象,特事特办压缩办理周期,实施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发放。

完善“三个机制”,推动救助工作规范化

针对贫困妇女等特殊群体,全市检察机关想方设法对她们实施倾斜性保护,尽最大努力实现“应救尽救”“能救则救”。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陈某司法救助案中,陈某因工伤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其丈夫患肾病急需治疗,一双儿女勤工俭学赚取生活费,全家生活十分困难。由于法院已向其发放了3万元司法救助金,根据司法救助的现行规定,国家司法救助为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因此,检察机关不能对其开展重复救助。但承办检察官一直把陈某的困难记在心上,并积极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和查找支持救助的依据。

时隔一年后,承办检察官在《检察日报》及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国家司法救助公开审查观摩活动的案例中,找到了成功开展“二次司法救助”的案例及依据。寻找到此同类案例后,该院迅速联系了陈某,及时启动“二次司法救助”,对陈某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2.9万元。

江门:雪中送炭,检察院为困境中的她们解了燃眉之急

为能够最大程度的为涉案困境女性解决困难,江门检察机关除根据案件实际及时启动“二次司法救助”机制以外,还建立了内设机构联动机制和回访跟踪机制。

构建以院党组为领导,以控申部门为主,刑事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派驻镇(街)检察室等部门为辅的救助工作平台。要求刑事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派驻镇(街)检察室等部门在办案中如果发现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主动告知控申部门,以便及时启动检察环节救助程序。

及时回访考察给予司法救助的贫困妇女,了解救助后的家庭经济情况及生活、身体和思想状况,进一步巩固救助效果。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与部分救助对象取得联系,了解她们的情况,对因为封村导致部分救助对象无法购买相关药品、生活用品的问题,检察人员及时向当地反映,并亲自为救助对象送去药物。

落实“三个结合”,实现救助工作多元化

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中,经济救助是主要救助手段,但部分被救助对象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仅仅是物质方面的。为了切实解决被救助对象的困难,江门市检察机关不断拓宽司法救助的途径,将经济救助与法律救助、精神救助、社会救助相结合,实现救助工作多元化。

江门:雪中送炭,检察院为困境中的她们解了燃眉之急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协助民政局工作人员向法院递交申请撤销监护权的诉状

2019年,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杨某撤销监护权案”被评为“广东反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该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将经济救助与法律救助相结合,尽力为救助对象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从刑事、民事等多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

该案的被救助对象小青(化名,下同)在小小年纪就多次遭受其亲生父亲杨某的性侵害,虽然杨某现已服刑,但其服刑期满时小青还未满18岁,而杨某能否继续担任小青的监护人?承办检察官认为杨某的行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不具备担任监护人的条件,应当撤销杨某的监护权。

因此该院在向小青的家庭发放2万元救助金的同时,告知小青及其母亲享有向法院申请撤销杨某监护人资格的权利并应小青母亲请求,台山市检察院向台山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并派员出庭支持起诉。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杨某的监护人资格。

法律链接

江门:雪中送炭,检察院为困境中的她们解了燃眉之急

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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