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姦幼女不認賬?一男子“零口供”幸被聊天記錄確罪,獲刑17年

2020-01-10 19:25 羊城派

文/羊城派記者 董柳 通訊員 周芳建

“你可以繼續什麼都不認,但是你對孩子們做出這種喪盡天良的事情,我們一定能將你繩之以法!”檢察官在看守所審訊室面對拒不認罪的上訴人,嚴肅地說道。

2018年,廣東省檢察院廣鐵分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未檢辦”)受理了一起上訴案件。該案以鍾某某涉嫌強姦未成年少女陳果(化名)被起訴,經過一審、上訴、發回重審、抗訴、終審等訴訟階段,歷時兩年半,刑期由一審判四年,到發回重審判十二年,再到終審改判十七年。在被告人零口供的情況下,經過檢察機關補充偵查、引導取證,不斷強化證據體系,最終,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全部抗訴意見,將這個利用網絡專門射獵未成年幼女的惡魔繩之以法。

誘姦幼女不認賬?一男子“零口供”幸被聊天記錄確罪,獲刑17年

利用網絡尋幼女,不知收斂終案發

2017年,鍾某某通過網絡聊天認識了未成年幼女陳果,利用金錢引誘將陳果約至某酒店見面,不顧陳果拒絕與其發生了“親密行為”,陳果離開酒店後感到憤怒羞愧,立即將鍾某某的聯繫方式刪除。

但鍾某某不斷打電話騷擾,要求陳果再次來酒店見面,並保證此後不再打擾,否則去學校找。陳果心裡明白鍾某某想要的是什麼,但是不堪其擾的陳果選擇自己解決,如約前往。

這一次,鍾某某在酒店內與年僅13歲的陳果發生了性關係。誰知鍾某某並未就此罷手,繼續要挾陳果見面,驚恐慌亂的陳果終被家人看出異常,在家人的詢問下說出實情,家人立即報警。

拒不認罪強上訴,抽絲剝繭覓真相

該案以鍾某某涉嫌強姦罪起訴,一審法院認為強姦罪證據不足,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鍾某某隨即提出上訴,表示因為陳果身體發育比較成熟,看起來已有16、17歲的樣子,且陳果曾表明自己初中快畢業了,所以其不可能知道陳果實乃一名未滿14週歲的幼女。而且辯稱與陳果是通過網絡相識,隨後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二人之間的行為系自願發生,所以不構成強姦。

承辦檢察官詳查細審全案材料後,發現鍾某某已結婚,並育有二子,其與陳果之間不可能為正常的男女朋友關係,但由於雙方之間對是否明確告知年齡、是否受到脅迫等問題各執一詞,現有證據確實難以直接認定鍾某某明知陳果為幼女。

而二人主要通過QQ、微信等聊天工具進行交流,聊天記錄作為本案的重要證據,在卷宗中卻並不存在,僅有公安出具的一份說明,表示犯罪嫌疑人涉案手機裡的聊天記錄無法恢復。

本案的聊天記錄是否真的無法恢復?上訴人和被害人究竟誰的話才是實情?

在此情況下,承辦檢察官將涉案手機委託某司法鑑定中心進行相關賬號的數據恢復,成功恢復了涉案賬號的大量聊天記錄。在恢復的數十萬條聊天記錄中,承辦人抽絲剝繭、細捋線索,不但找到了本案至關重要的證據,還有著更為驚人的發現。

在恢復的聊天記錄中,陳果曾不止一次告知鍾某某自己是一名剛上初一的學生,而在鍾某某與他人的聊天記錄中,發現鍾某某長期利用網絡射獵幼女,通過金錢引誘、強迫等手段,與多名幼女發生性關係。

分院未檢辦立即將相關線索移交公安機關,並引導公安人員開展偵查取證工作。

之後,公安機關找到聊天記錄中另兩名被害幼女李小麗(化名)、吳涵(化名),二人陳述了鍾某某對其實施強姦行為的犯罪事實並對鍾某某進行了指認、辨認。檢察機關將補充的相關證據材料移送法院,二審法院經審查,仍然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發回重審獲改判,繼續抗訴得采納

發回重審後,檢察機關對鍾某某強姦李小麗、吳涵的事實補充起訴。

2019年7月,一審法院認定鍾某某對陳果實施了猥褻行為,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對陳果、李小麗實施了強姦行為,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對公訴機關指控的鐘某某對吳涵的強姦行為不予認可,認為被害人吳涵在案發時未滿14週歲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

檢察院認為法院判決證據採信有錯誤,量刑明顯不當,遂提出抗訴。同時,鍾某某提出上訴,承認存在猥褻陳果的事實,否認強姦陳果、李小麗、吳涵。

該案再次被分院未檢辦受理。

經審查查明,鍾某某與吳涵發生關係的證據較為翔實,但吳涵的年齡證據較為薄弱。因吳涵沒有出生醫學證明,沒有戶籍資料,僅有學籍信息記錄和吳涵本人陳述,因此,雖然吳涵多次在聊天時告知鍾某某自己是一名小學生,但法院出於更加審慎的角度考慮,認為現有證據還不足以證實吳涵的準確年齡。

怎麼辦?雖然本案經過二審發現漏罪後發回重審,由原審的有期徒刑四年改判為有期徒刑十二年,已經取得了較大的成功。但還有一宗可能的犯罪事實沒有被認定,是就此止步還是繼續努力,承辦檢察官堅定地選擇了後者。

本著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辦案原則,分院希望能夠找到吳涵的父母瞭解情況,但本案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案發後,公安機關本應按照法律規定將案情告知吳涵的監護人,並向其取證,但吳涵在父母離異後跟隨父親生活,其父脾氣暴躁,吳涵非常抗拒讓家人知道真實案情。為防止吳涵因案件辦理而受到二次傷害,本案在偵查、起訴、開庭階段,均未將案情告知過吳涵的家人。

基於此,承辦檢察官轉變辦案思路,引導公安人員不要以刑事案件調查取證的形式接觸當事人,而是尋求當地民警的協助,以其他理由分別找到了吳涵的父親、母親等人。在不知道案情的情況下,吳涵的父母分別對其出生時間做出了證明,與吳涵的學籍信息、本人陳述能夠印證。案發時,吳涵年僅12週歲。

在強大的證據體系面前,雖然鍾某某依然拒不認罪,法院還是採納了分院的抗訴意見,認定鍾某某強姦幼女3人(陳果、李小麗、吳涵),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猥褻兒童1人(陳果),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鍾某某經過一審、上訴、重審、抗訴、終審等訴訟階段,在大量事實證據面前,依然拒不認罪,對所做的事毫無悔改之意,對受害未成年人毫無憐憫之心,其犯罪性質之惡劣可見一斑,其行為不但是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踐踏和殘害,更是對我國法律赤裸裸的挑釁。

分院未檢辦不受限於現有在案證據,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案件辦理中的主導作用,引導偵查、自行補偵,不斷強化證據意識,補強證據體系,最終,將被告人繩之於法。

孩子們:遇事別恐慌,多尋求幫助!

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識別風險和自我保護意識都相對薄弱,往往一些小恩小惠或者輕微脅迫,都可能導致他們做出不恰當的選擇。正因如此,我國法律對幼女實施了特殊保護,與幼女發生關係,無論是否自願,都可能構成強姦罪。

本案中,鍾某某正是利用了幼女以上心理特點,專以幼女為目標,利用網絡為媒介,施以金錢為誘餌,大肆射獵幼女,肆無忌憚實施強姦行為。

檢察院建議,未成年人應警惕網絡風險,提高安全意識,遇事不要恐慌,尋求正當保護。未成年人的父母、親友及師長們,應該對孩子們多些關心,多些愛心,多些耐心,讓自己不但能夠成為孩子們遠離危險的預防者,也能夠成為孩子們不慎遇險時願意信賴的守護者。

來源 | 羊城派

實習生|嚴志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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