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導致員工長期不能返崗,企業如何處理工資待遇?

作者 | 槐城律師 丘絲雨

許多企業目前已經復工,但是仍有部分員工不能返崗工作。有的員工已經確診感染新冠肺炎,正處於醫療期,有的員工因為封樓、封路等原因長期無法返崗。對於這些員工,企業應如何處理工資待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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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支付醫療期員工

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以下簡稱《人社部8號令》)第六條規定,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依據上述規定,醫療期員工的工資待遇支付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在強制隔離期間(此處是指被醫院等部門強制隔離,不包含員工從外地返回工作地自行隔離的情況),企業需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


第二,隔離期過後,對於需要進行治療的員工,由於其處於醫療期內,企業需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疫情導致員工長期不能返崗,企業如何處理工資待遇?

首先,要看勞動合同是否存在醫療期工資待遇的約定,或者企業內部規章制度是否有相應的規定。這種約定和規定的內容不能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其次,如果沒有上述約定或者規定,依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 80%。


第三,醫療期的時間按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計算。(具體時間請參照文末條文計算,此處不贅述。)


最後,《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2

企業應支付非醫療期

員工生活費


《人社部8號令》第四條規定,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大連地區《大人社發[2020]24號》文件第四條規定,職工在放假休息待崗期間,用人單位應按月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標準又用人單位與職工集體協商確定,但不得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疫情導致員工長期不能返崗,企業如何處理工資待遇?

依據上述規定,非醫療期員工的工資待遇支付分為兩個階段:


首先,因疫情未及時返回工作地的員工,應由企業與其協商確定使用各類休假抵頂延遲復工時間。


其次,休假用完仍不能復工的員工,延遲復工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可以由企業與員工協商。大連地區規定生活費不得低於大連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

槐城律師建議


針對長期不能返崗員工的工資待遇問題,槐城律師結合實務經驗,提供如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疫情導致員工長期不能返崗,企業如何處理工資待遇?

1.對於醫療期的員工,應向企業提供住院期間的相關診斷書、病例、病志等文件,以證明自己醫療期的開始日期與結束日期;


2.對於非醫療期的員工,可以選擇用各類休假抵頂延遲復工的時間,或者保留休假,與企業協商調整薪酬;


3.企業可以通過與工會、職工代表協商的方式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雙方也可以協商延期支付勞動報酬,幫助企業減輕資金週轉壓力。


適用法律: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四)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五)支持困難企業協商工資待遇。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週轉壓力。


(六)保障職工工資待遇權益。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對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指導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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