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姨案”被拐兒童15年後終於找回:買家應該受罰嗎?

2020年3月4日,廣州市增城警方經過15年的不懈努力,終於找回2005年被拐的孩子申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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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回顧一下案情:

2005年1月4日,申聰剛滿週歲,在廣州增城沙莊一間出租屋被人搶走。

2016年3-4月,5名涉案嫌疑人相繼落網。

2017年6月,嫌疑人之一張維平供述在2003年到2005年間共拐賣9個孩子,包括申聰。他們均通過一名被稱為“梅姨”的中年女子被介紹和買走,警方開始追查“梅姨”。

2018年12月28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宣判,5名涉拐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死刑不等

2019年11月13日,兩名“梅姨案”被拐兒童被找回。

2020年3月5日,申聰的父親申軍良接到廣州警方通知,前去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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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這種時候,總是會有輿論高呼:

買孩子的一樣有罪!

支持買賣孩子一律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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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刑法修正前,網友在網上呼籲:販賣兒童 立即死刑!


事實上,這個問題無法一刀切,我們需要考慮到法律與現實的平衡

首先,買孩子在中國法律中確實是有罪的。

2015年11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2015年以後我們經常能看到買孩子或者婦女的人,被判刑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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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點進去看這些新聞,你就會發現,買家量刑一般都很低,一般都在6個月以下。上述刑法修正案也有補充: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為什麼要對買家輕輕放過呢?

這樣如何起到威懾作用呢?

實際上,司法也是有苦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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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偵總局數據:每年失蹤兒童中被拐賣的大約為3%,約幾十人


其次,對買家量刑要考慮到現實情況。

通俗的說,法律的目的是阻止犯罪保護受害人

從阻止犯罪的角度來講:

買家的主觀作惡性小,繼續作惡可能性不高——一般買家買一個孩子之後就不會再繼續求購,大部分人買孩子的目的都是傳宗接代,而不是為了虐待孩子

買家自己通常是一家的主要勞動力,全家需要靠其養活。比如申聰的養父母,除了申聰外還有一男一女兩個孩子。如果對他們判以重刑,那又將多出兩個無家可歸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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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34.3萬孤兒,其中80%都無法得到孤兒院或福利院的幫助


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講:

一方面,有人說過法律必須留有餘地——這個餘地不是給施暴者的,而是給受害者一個生還的機會。如果直接一律死刑,那麼很多買家會在將要暴露時選擇毀屍滅跡

另一方面,很多受害人都與買家生活了相當長的時間,年齡小的孩子可能根本不記得他們的生父生母了。“梅姨案”被找回來的其他兩個孩子在與生父生母見面後依然要求與其養父母生活在一起。如果把養父母判刑,那對孩子來說就要受到兩倍的傷害

2014年的電影《親愛的》就很好地向我們展示了這種傷痛:趙薇飾演的農村婦女雖然沒有被判刑,但是被剝奪了撫養權。同時“她的”兩個孩子,一個回生父生母家但卻完全無法適應環境,另一個找不到父母,被送到了孤兒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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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們還是希望這次正義能夠得以伸張。

目前申聰尚未和其父母團聚,警方表示申聰需要緩衝期

申聰父親的代理律師已經表示,已經考慮對申聰的買家提起刑事訴訟。

希望法院在對待申聰的買家時,在不影響孩子的情況下,給他們一個深刻的教訓。

也給申聰的父母一個足夠分量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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