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4日,广州市增城警方经过15年的不懈努力,终于找回2005年被拐的孩子申聪。
简要回顾一下案情:
2005年1月4日,申聪刚满周岁,在广州增城沙庄一间出租屋被人抢走。
2016年3-4月,5名涉案嫌疑人相继落网。
2017年6月,嫌疑人之一张维平供述在2003年到2005年间共拐卖9个孩子,包括申聪。他们均通过一名被称为“梅姨”的中年女子被介绍和买走,警方开始追查“梅姨”。
2018年12月2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宣判,5名涉拐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死刑不等。
2019年11月13日,两名“梅姨案”被拐儿童被找回。
2020年3月5日,申聪的父亲申军良接到广州警方通知,前去认亲。
每到这种时候,总是会有舆论高呼:
买孩子的一样有罪!
支持买卖孩子一律判处死刑!
事实上,这个问题无法一刀切,我们需要考虑到法律与现实的平衡。
首先,买孩子在中国法律中确实是有罪的。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2015年以后我们经常能看到买孩子或者妇女的人,被判刑的新闻。
但是如果点进去看这些新闻,你就会发现,买家量刑一般都很低,一般都在6个月以下。上述刑法修正案也有补充: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要对买家轻轻放过呢?
这样如何起到威慑作用呢?
实际上,司法也是有苦衷的。
其次,对买家量刑要考虑到现实情况。
通俗的说,法律的目的是阻止犯罪和保护受害人。
从阻止犯罪的角度来讲:
买家的主观作恶性小,继续作恶可能性不高——一般买家买一个孩子之后就不会再继续求购,大部分人买孩子的目的都是传宗接代,而不是为了虐待孩子。
买家自己通常是一家的主要劳动力,全家需要靠其养活。比如申聪的养父母,除了申聪外还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如果对他们判以重刑,那又将多出两个无家可归的儿童。
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讲:
一方面,有人说过法律必须留有余地——这个余地不是给施暴者的,而是给受害者一个生还的机会。如果直接一律死刑,那么很多买家会在将要暴露时选择毁尸灭迹 。
另一方面,很多受害人都与买家生活了相当长的时间,年龄小的孩子可能根本不记得他们的生父生母了。“梅姨案”被找回来的其他两个孩子在与生父生母见面后依然要求与其养父母生活在一起。如果把养父母判刑,那对孩子来说就要受到两倍的伤害。
2014年的电影《亲爱的》就很好地向我们展示了这种伤痛:赵薇饰演的农村妇女虽然没有被判刑,但是被剥夺了抚养权。同时“她的”两个孩子,一个回生父生母家但却完全无法适应环境,另一个找不到父母,被送到了孤儿院。
最后,我们还是希望这次正义能够得以伸张。
目前申聪尚未和其父母团聚,警方表示申聪需要缓冲期。
申聪父亲的代理律师已经表示,已经考虑对申聪的买家提起刑事诉讼。
希望法院在对待申聪的买家时,在不影响孩子的情况下,给他们一个深刻的教训。
也给申聪的父母一个足够分量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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