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关系问题问答(上海市)


一、促进就业

(一)感染新冠肺炎治愈后用人单位不得就业歧视】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治愈后,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来自严重疫区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在劳动者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劳动合同

(二)【不能返岗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2020)52号)明确规定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这里的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的包括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三)【劳动合同到期处理】劳动者因疫情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顺延。依据不同情形顺延期限如下:


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关系问题问答(上海市)


三、工资支付

(四)【推迟复工期间工资支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推迟复工的,推迟复工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人社部规定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但上海市的文件规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建议按照上海市的规定执行。按月支付工资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2020年1月27日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修订)【沪人社综发〔2016〕29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另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修订)【沪人社综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第二十四条规定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且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上海市2019年最低工资支付标准为2480元/月,小时工资支付标准为22元/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五)【隔离期结束仍需治疗的工资支付】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患肺炎者除外),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

A.医疗期的规定如下: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B.医疗期工资支付规定如下:

根据原上海市劳动保障局2004年11月1日颁发的《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疾病休假工资支付标准为: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3)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6)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7)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8)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10)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四类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在特殊时期工资如何支付】劳动者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正常出勤的工资报酬需要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确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2020年1月27日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另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修订)【沪人社综发〔2016〕29号】第十五条规定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七)【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可否延迟支付工资】企业因疫情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可否延迟支付工资?

答: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修订)【沪人社综发〔2016〕29号】第十条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四、加班

(八)【延迟复工期间加班工资如何支付】在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答:上海市规定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属于休息日,可以安排员工补休。未安排补休的,上海市的政策是支付双倍工资。

上海市人社局在权威解答中指出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本市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明确规定:上海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

(九)【职工在家办公也应给与工资或安排补休】职工在延长假期期间在家办公的,是否应当给予职工工资或安排补休?

答:应当给予补休或支付双倍加班工资。

上海市人社局在权威解读中明确指出上海市政府通知要求企业不能提前复工,这是从减少人员聚集的角度来考量的。提倡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十)【疫情防控企业可否连续加班】生产疫情防控必需品(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的行业可否连续加班?

答:可以。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十一)【实行综合工时制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加班的工资如何计算】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延迟复工期间加班是否应支付加班费?

答:根据总工作时间是否超标来定,总工作时间超标的,超过部分按照150%支付。未超标的,不用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七条意见指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五、劳动保护

(十二)【劳动保护措施】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口罩、不对单位进行日消毒的,劳动者可否拒绝上班?

答:从劳资关系角度看,单位应当提供口罩,体现人性关怀。上海市政府防疫部门的相关文件也规定工作场所人员应当佩戴口罩,工作场所应定期消毒。但如果单位不提供,劳动者应当不能据此拒绝工作。劳动者可以向单位提出意见要求单位提供口罩,采取消毒措施。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十三)【企业符合用工条件,劳动者有能力复工拒绝复工的处理】

企业依法复工,劳动者符合复工的条件但拒绝用人单位的复工要求,用人单位可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企业依据所在地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复工,满足各项防护要求,劳动者有条件有能力复工,符合政府规定的复工条件但拒绝复工,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法》及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经企业工会或企业有关部门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十四)【延迟复工可否冲抵年休假】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否强制要求职工使用年休假?

答:目前上海市和人社部均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用延迟复工期间冲抵年休假。如果冲抵,需要企业与员工协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中指出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六、工伤

(十五)【医护人员参加防疫感染新冠肺炎算工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可否认定为工伤?

答: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上海市人社局在2020年1月27日颁布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十六)【因疫情在规定期间不能申请工伤的,可以在疫情结束后申请】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因疫情影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时限可否延长?

答:可以。疫情影响时间可在申请时限中扣除。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难以按法定时限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相应顺延期限。

(十七)【医护人员能否拒绝参加武汉防疫】医护人员能否拒绝医院的要求不去武汉参加防疫?

答:拒绝单位调遣参加防疫的,可能被吊销医师执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不服从调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十八)【对因疫情防控无法返岗的人员能否调岗降薪】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政府实施人员管控,劳动者无法返岗,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调岗或降低工资待遇?

答:不可强制采取调岗降薪策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疫情期间,劳动者无法返岗造成用人单位岗位缺人的,用人单位可临时安排他人替代无法返岗的劳动者。待劳动者返岗后再恢复劳动者原岗位。劳动者返岗后,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无法返岗的工资支付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调岗的,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十九)【因疫情在法定期间不能申请仲裁的,可否在疫情结束后申请】

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仲裁时效可否中止?

答:可以。仲裁时效可以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二十)【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可否裁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裁员?

答:尽量不裁员。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实在要裁员的,应当与职工协商并告知工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第(三)项意见指出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二十一)【年休假与延迟复工重叠问题】年休假与延迟复工重叠的,劳动者可否要求重休年休假或年休假顺延?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就年休假达成一致意见

《职工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一般认为国务院规定的延长假期属于休息日,所以国务院规定的延长三天假期时间属于休息日。节前申请这三天休年假的,可以要求重休。

上海市规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8日属于延迟复工期间。按照上海市人社局的权威解答,延迟复工期间也算作休息日。如算作休息日则劳动者可以重新申请年休假。当然,人社局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将延迟复工期间优先安排年休假。

年休假的期限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关系问题问答(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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