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不予立案該怎麼辦?

陳嗣謙


個人觀點。

在實際工作中,其實我們講到的受案、立案很多時候指的是公安機關的職責,其實很多人不知道,有一些案件是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例如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有一些是人民法院立案偵查的,例如侵佔罪。接下來說一下個人對於不立案的情形一此看法,你需要明白如下幾點。

1、分清是誰管轄。

就如上述所講,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每一個部門都有自己管轄的案件,他們都可以成為立案的主體責任部門,一個案件發生了,到底屬於哪個部門管轄,也許沒有法律知識的人可能並不清楚,更有大多數人認為:只要報警,公安機關就得受案、立案。當然這種觀點是不對的。

當然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前往案事件所在地公安機關,去詢問一下你遇到的情況是否屬於公安機關管轄,如果不屬於公安機關,屬於哪個部門,這也是最便捷的方式。當然你也可以通過網上搜索,詢問了解法律知識的人等等,只有清楚知道事情歸誰處理,你的事情才能得到正確對待、與解決。

2、夠不夠立案條件。

在工作過程中,我們接到一些當事人的報警之後,這些當事人會問:這個案件什麼會立案?什麼時間給我們解決?等等。而事件會不會立案則要看:有沒有達到立案的標準。

例如:盜竊案件的立案標準一般是不是2000元,當然各省份在自己地區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會有所提高,如果一個盜竊嫌疑人盜竊了你超過2000元的財物,那麼你報警,並做了筆錄,提供了相應材料,一般會進行立案。小知識:盜竊刑事立案標準的2000元是物品鑑定後的價值,而非你購買時的價格。

再例如:故意傷害罪,二人打架,造成一方輕傷的情況下才能立案。有一些當事人家屬經常在民警接警之後對公安機關接警後沒有立案表示不理解,認為傷勢這麼重怎麼不立案,其實立案要求的輕傷標準也是要在:傷情鑑定的基礎上來的。

再例如:故意損毀財罪,立案的標準是鑑定損壞的價格是5000元等。

所以你遇到的事情,如果屬於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能否立案就得看基本的立案標準是否達到,但是有的情況下立案標準達到了,也不一定能立案,當然就涉及證據不足無法立案了。

3、證據不足不能立案。

現實工作中遇到一些證據不足無法立案的情況

例如:故意傷害罪。之前辦理一起涉嫌故意傷害罪的案件,張超與李磊發生打架,期間張超用拳頭錘打李磊的頭部,身體,李磊一直做著防護動作,未進行反擊,後來張超手腕骨折,鑑定系輕傷,但此案由於無證據證明張超的骨折傷情是李磊所為,故而未立案。

以公安機關立案為例,正常情況,一個案件是受理治安案件,還是立案刑事案件,辦案民警都會跟當事人說明的,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告知當事人。


當然如果當事人實在無法接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唯一的途徑便是前往該地區人民檢察院要求核准公安機關不立案的原因是否充足,人民檢察院接到當事人申請、核查案件後,會給出明確的通知。


月球賊亮


證據不足不會不予立案,只可能敗訴。不予立案很可能是你的訴訟主體不適格等原因造成的。請詳查訴訟立案的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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