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到底属于业主,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

用户851474581575


关键是;小区地上车位也好地下车库也罢,占用土地使用权及土地出让费,建筑费用,各种税金。是否开发商均摊在购房建筑及公摊的平米之内?由谁来审查核实认定?能不能注明在不0动产登记证内。


草原狼


居民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已经是老生常谈了,这也是导致业主和物业之间产生矛盾最多的原因,不过有一点比较明确,无论车位归属于哪一方,总之不属于物业公司。

小区车位有多种形态,大体可以划分为三类:

1、地上或半地下的独立车库;

2、地面车位,分为两种:1)单独规划的车位;3)占用绿化带、地面道路两侧规划的车位;

3、地下车位,也有两种:1)利用人防工程规划的车位,2)单独建设的车位。

第一类归属无争议,有争议的主要是二三类。对于第二类,只要车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绿地、道路两侧规划的车位就属于业主共有;只有开发商单独规划的车位才属于开发商所有。至于地下车位,由于是单独建设的地下室,并没有计入业主的公摊面积,因此,不属于业主共有。关于公摊面积的计算,房产测量规范有专门的规定。如果是人防工程,就属于国防财产,归国家所有。根据国防法和人民房空法的规定,和平时期人防工程可以利用,由投资人管理,收益归投资人所有。

新建小区由于初期的物业公司一般是开发商的子公司,所以,通常受开发商委托代行地下车位的租售事宜,不能理解为地下车位归物业公司所有。


小猪房论


小区的停车位归属权问题,由来已久,需要分情况区别对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已经说的很明确,大致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小区建成时就存在的地下车库和地面停车位。这就属于小区规划设计时的车位。依据上面物权法规定,小区规划车位的所有权归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所有,故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可以以买卖或出租即收取停车费的方式处理车位的。

第二种情况,就是物业在原有的地面停车位外,利用小区道路或者绿地新增的停车位,依据物权法规定,这部分车位就应当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不应当收取车位费。

此外,还有一些以公摊论的业主认为,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属于公摊面积,其使用权属已经包含在购房款里。

关于这一点,在《房产测量规范》中关于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有明确表述,小区内的车位、车库,是扣除在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外的,也就是小区内规划建设的车库车位是不参与公摊的。

《房产测量规范》中是这样表述的: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所以小区车位是不包含在公摊面积里的,开发商或物业有独立所有权。


建筑师小米


小区地下车位有两种,一种是房产商拥有产权可以出售的产权车位,小区业主购买这种产权车位后,可以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另一种地下车位为地下人防设施,开发商只拥有使用权,可以出租给业主停车使用。但开发商为尽快收回投资,往往用“以租代售”方式变相卖给业主。本人在2016年买的昆山花桥万科的地下车位就属于这种只有使用权的地下车位,签订的合同为车位(库)使用权转让合同,车位使用期限为20年,开发商承诺20年期满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但车位使用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房屋使用年限。





徐国良律师


第一种,大家应该都比较熟悉,那就是在小区的绿地或道路边,往往就会划分出少许的停车位。这样的停车位实际上是在小区的公共面积之内的,也就是说根据物权法来看,这里的停车位是属于所有的业主共享的。开发商自然是不能对其出租,甚至卖出的。一旦出现上述行为,就已经违反法律了。

第二种,已经算入了公摊面积的。业主在具体买房付房款的时刻,所支付的房款里面实际是上将公摊面积的费用一起交了的。这里说的公摊面积是指楼道的公摊面积,以及地下停车场的公摊面积。假如开发商在对小区进行销售时,就把将地下停车场,以公摊面积将其分摊给了小区内的所有业主。那么停车场的产权就是属于所有的业主的。

第三种,没有进行公摊的地下停车场。在业主对房屋进行购买时,具体的小区的地下停车场的面积并没有包含在公摊面积内。并且停车场本身具有一定的许可证件,比如规划验收许可证。那么没有疑问,这样的停车场属于开发商。开发商也就具有出售停车位的权利了,能够进行停车位的出售和出租。

第四种,在小区的所有停车位类型中,存在一种较为特殊的停车位。由人防工程进行改建,这类停车位的面积就算并没有公摊给全体的业主,开发商一样是没有权利进行出售或者转让的。因为这一类的人防车位属于国防资产,不属于开发商。只不过可以算成是国家将其出租给了开发商。


建造师勇哥


从道理上讲谁投资属于谁的。如果在销售商品房时开发商已经把地库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那再单独销售车库就属于重复销售。但如果地库没有计入商品房价格,而是单独核算,那车库就属于开发商所有,可以进行销售。现在的问题是,开发商有没有把车库的建造成本计入商品房成本核算呢?呵呵……其实真较真的话也并不是算不清楚,关键是谁去给大家做这个主?指望有关部门吗?


三人7799


没有,就是赖皮恶霸的行为!。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在共有道路上停车收取的停车费应当归业主共有。


用户107762434370


别网上有人吵吵小区这个属于业主,那个属于业主,就觉得啥都是业主的了!小区绿化带是业主的你去践踏吧,小区人行道是业主的你去圈地停车吧,你要了那地下停车位你们业主怎么规划?是靠武力取胜?还是耍无赖占车位?中国本来人多,车多,你们小区停不下车的业主怎么办?人家是业主结果没有使用权,人家到哪说理去…


非著名剪辑师


小区车位分两项,这两项都不归物业所有。

第一:由开发商独立出资建设的周边(非公摊面积)停车场及由开发商独立出资建设的地下停车场。这两个部分都可以在住建局查小区规划图,不在规划图内的停车场是属于开发商单独所有,可以出租出售。

第二:在小区规划建筑以内的停车位及停车场,这部分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即属于有车的业主,也属于无车的业主。

但这两部分都与物业有关系:1.开发商建了归属于自己的停车场(位),不可能在售楼处全部一次性卖完,没卖完的会委托给前期物业(由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进行出租出售。如果小区更换后期物业(由业委会或社区通过业主大会招聘的物业公司),没卖完的车位也会作为固定资产由新物业接收(这个价格是按市场行情及协商价格)。2.小区规划范围内的车位或者停车场收取的费用,除支付停车场管理费以外,还需要支付停车场人员工资。剩余部分应该用于业主房屋维护和公共设施维护,不管是不是有车,或者交了停车费的业主。不过现在大部分物业都将这笔资金归到物业费里算作收益,这个就需要业委会和社区对物业进行监督了,如果有业主对这部分收益持怀疑态度,可以通过社区告知物业,请审计人员对这部分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做审计,不过审计费也不便宜,是由提出质疑的业主自己承担,所以还是建议由业委会代表大家共同审计的好。

另外,我见过几个物业对这部分收益多余部分的解释是填补因业主欠缴物业费所产生的亏空。这个需要业委会同欠费业主沟通,沟通不成的由业委会支持物业对欠费业主进行起诉,而不能拿这部分钱填补这项亏空,因为欠费业主不止是违法了,也是对已缴纳物业费业主的一种利益伤害。


Cream陈


《物权法》第74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对此款条文的理解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此条款体现出立法者以保护业主权益优先的立法取向。另一方面,此条款对开发商有一定的强制性。它意味着只要小区业主不明示放弃,开发商就无权将其卖给外来者,即使已经出售,也不能对抗小区业主的“首先需要权”。   《物权法》第74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此条款一方面把车位、车库归属的约定权交到当事人手中,另一方面,列举了车位、车库归属的的三种取得方式,即:出售、附赠和出租。也就是说,该条款的规定承认了开发商的选择地位,由于车位、车库是开发商所建,从而优先享有车位、车库的保留选择权。   《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此,《物权法》实际上是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直接归属业主共有。需要明确的是,本条款提出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指地面停车场,其占用的土地本来就属于业主共有财产范围。因此,开发商没有理由主张地面停车场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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