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銷時,股東未繳納的出資,要補繳嗎?

shcho


2013年12月28日修訂後的公司法將公司註冊資本由“實繳制”改為了“認繳制”,各方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認繳期限。也就是說,股東無需在公司註冊時將認繳資本一次性實繳到位,只需在認繳期限內繳足即可。對於認繳期限,各地工商部門的規定不盡相同,有的地方認繳期限最長可以達30年。在這種情況下,就會出現直至公司註銷,註冊資本仍未繳足的問題。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先來看看我國的《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以上規定,除了補繳出資,未按規定繳納出資的股東還要承擔兩方面的責任:一、股東對公司的補足出資責任。公司章程約定了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股東與經營者之間等等各種的權利義務關係,只要公司章程載明瞭認繳金額和期限,股東即對公司負有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註冊資金的義務,就應按照章程,按時繳納出資。二、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對其他股東的違約責任。公司註銷時,註冊資金未繳足具體區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公司註銷時認繳期限尚未到期因而未繳足,另一種是已經達到甚至超過認繳期限仍未繳足。第一種情況下,不存在本條所說的違約責任,第二種情況,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就需要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了。 具體到實務中,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足的出資(包括尚未達到認繳期限的出資以及已到期但未實繳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的組成部分,按照規定的順序,用於清償債務。需要強調的是,股東在註銷前補繳的出資,是因為公司股東違反了章程,沒有按期繳足出資,而並不是因為公司要註銷,這一點,大家要注意區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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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我做了一下整理,可能會更清晰一些


在出現《公司法》規定的解散事由,公司解散進入清算程序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且不論是自行清算程序、強制清算程序還是破產清算程序,股東未到期的出資均加速到期。

在自行清算和強制清算中,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都成為清算財產,而尚未繳納的出資自然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也包括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在破產清算中,股東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可以要求該股東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但在不同的清算程序中,未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責任形成可能有所不同:

第一種情況是自行清算:

1、按公司或其他股東要求以及《公司法》相關規定要求未繳納出資的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補繳出資。

2、根據債權人的要求,主動在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t《公司法解釋二》第22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第二種情況是強制清算\t

1、根據法院裁決,要求未繳納出資的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補繳出資

2、根據法院裁決,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

《公司法解釋三》第13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第183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 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 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法解釋二》第7條:第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種情況是破產清算 :

按破產管理人要求直接補繳出資\t

《破產法》第35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所以結論基本可以歸結為:

公司註銷時,未出資股東是否補繳出資視情況而定。

在自行清算中和強制清算中,公司和其他股東可以要求該股東補繳出資,債權人也能根據公司法規定要求未出資股東在其應出資本息範圍內償還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兩者區別在於自行清算中,公司、其他股東或債權人向未出資股東行權並沒有強制性,而在強制清算時,公司、其他股東或債權人是基於法院裁決要求未出資股東補繳出資或償還債務,因此具有強制性。

在破產程序中,為了使所有債權人能得到公平的賠償,未出資股東只能按破產管理人要求補繳出資。

因此未出資股東沒有被要求補繳出資也並不意味著被免除履行出資義務,債權人可以通過要求未出資股東承擔其未出資本息範圍內的公司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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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註銷時,股東未繳納的出資是否需要補繳的,這裡要看企業是否有債務尚未償還,如果存在則補繳是必然的,如果已經沒有尚未償還的債務,那麼則不必再進行補繳。

認繳制下注冊資本不能隨意

1,規定投資人願意為公司以後經營發展與風險所承擔的責任限度,一般金額大則合作方會更加信任你,這意味著你對公司承擔的責任更大,有利於合作達成,但是同時也為企業以後發展不順,而面臨破產清算是埋下了禍患。

2,註冊資本金額過大,股東無法及時出資繳納的,在企業經營期間需要資金週轉,而向銀行借款產生的利息支出,相當於股東未實際繳納部分產生的金額的,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無形之中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

企業存在尚未償付的債務

當企業存在尚未償付的債務,需要股東補繳出資款項,但是此處需要注意的是,自己是否為原始投資股東。

1,為原始投資股東,股東需要就尚未繳納的註冊資本為限,對尚未償付的債務進行償付。

2,非原始投資股東,即現任股東為中途接受原股東的股份,當初原股東的註冊資本並未實繳,現任股東就接受了該企業的股權轉讓,此時涉及需要註銷公司,由於公司尚有外債需要償還,所以需要原始股東,補繳其尚未實際繳納的註冊資本,但是如果已經無法追尋到原始股東的,現任股東需要就原始股東尚未繳付的註冊資本承擔連帶責任,同時現任股東補繳後,有權向原始股東進行追償。

所以企業註銷時,股東未實際繳納的出資是否需要補繳的問題,主要還是看此時企業是否存在外債,同時考慮以企業現有資產清算後能否完成償付外債,能全部償付的則不需要再進行補繳,不能償付的則需要股東以未實繳的註冊資本為限承擔償付責任。


稅問稅答


你好,我是一名執業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

首先拋出個人觀點:公司在註銷的時候,股東未繳納出資是需要補繳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22條: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條和第81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納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納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2013年修訂後的《公司法》將原本的公司註冊資本由實繳制變更成了認繳制,股東在註冊公司時,可以選擇認繳出資的形式,由股東之間或者公司章程對認繳出資的時間作出約定或規定,在設立公司時,沒有必要一次性足額全部繳納。

因此就出現了很多公司在註銷時,股東存在沒有繳納註冊資本的情形。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可以看出股東應當繳納但未繳納,或者認繳未到期的出資,都是屬於公司的清算財產的。本質上都屬於股東對公司的負債,當公司進行解散時,股東應當將欠繳的註冊資本歸還給公司。

如果公司在解散註銷時對外負有債務,同時公司的財產不足以向債權人清償,此時沒有繳納注註冊資本的股東更應當補繳。

總結

公司在註銷時,股東未繳納出資是需要繳納的。

補繳的目的:

1、公司正常清算註銷時,對外沒有負債,此時股東應當補繳註冊資本,作為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

2、公司正常清算註銷時,對外有負債,此時股東應當在未繳納註冊資本範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因此更應當補繳註冊資本。

以上內容純屬手打實屬不易,喜歡可以點擊關注,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問題,歡迎評論區交流討論。


每日講法


是否需要補繳出資,要看企業有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並且,還要關注認繳期限的問題。

  1. 有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

現在大部分的企業都是註冊資金認繳的。在認繳制下企業填寫註冊資金的金額,並不需要立即實繳。但如果註冊資金填寫過大,不僅會給人皮包公司的印象,也會在最後註銷的時候,涉及到清償的責任。因此這個資金的金額最好是與企業實際的經營情況相符合。

在債務清償的時候,一般有限公司的股東是以出資額為限的。比如註冊資金為500萬,尚未清償的債務為1000萬,那麼就是以500萬為限來進行債務清償,如果尚有未繳足的部分,那麼需要進行補繳。特殊的情況下,也可能會涉及到連帶責任。

比如一人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那麼可能會涉及到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非公司制企業,比如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等,需要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 認繳期限有沒有到

企業註冊的時候需要填寫認繳期限。這個期限也是股東對出資的承諾。如果沒有按期履行的,被工商抽查到,會要求趕緊做補繳或者做延期,如果沒有被抽查到,那麼到企業註銷的時候可能會進行處罰,然後才能進行註銷。

除此之外,股東還需要特別關注公司章程所約定的出資期限。如果在註銷之前需要進行股權轉讓的,那麼這個出資期限也是對股東的約束。如果約定的出資期限已經到了,那麼老股東需要先履行出資義務,如果約定的出資期限還沒有到,那麼也需要約定老股東和新股東的權利義務劃分。

所以,股東需要特別關注企業的註冊資本和出資期限的問題,這都是對股東的責任約束。這兩者需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來填寫,否則會可能涉及到補繳出資和處罰的情況。


財會小童


公司註銷時,股東未繳納的出資是否需要補繳,需要看以下3個情況:

一、公司註銷時,是否已臨界或超過公司章程約定的出資時間

公司成立時,除一次性實繳外,股東認繳的資本出資時間在章程中進行了約定,或到期一次性出資,或分期出資。

如果公司註銷的時間臨界或超過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市場監管部門要求實繳的可能性比較大。

因為章程等包括的出資信息都在市場監管系統登記,並在每年的年報體現,如果沒有實繳,系統不進行人為操作的話,很難通過。

二、未繳納的出資是否影響公司債務的償還或者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無論出資後抽逃,還是未實際繳納,當公司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公司的債務時,未實繳的股東,應當實繳,以認繳的額度為限。

當然,如果不足償還債務的部分,若低於未實繳的部分,也可僅以未償還的債務為限繳納。

三、修改公司章程,延遲出資

上述“一”的情況出現時,如果修改公司章程,延遲了實際出資的日期,併到市場監管局備案成功,是不需要再補繳的。

當然,具體是否補繳,還要看公司的債務償還情況。如果出現上述“二”的情況,則補繳成為必然。

當然,若以上是正常的業務處理流程,不包括其他的例外情況。如果公司準備註銷,建議早做相關的準備。


東嶺財經


公司註銷時,股東未繳納的出資,是否補繳,主要看經營主體性質和債務情況!根據經濟法相關規定和認繳制下經營主體的現實,筆者總結了二方面的內容,與讀者共同學習和討論,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一、經營主體的企業性質

現行經營主體主要分為兩類,公司制的企業和非公司制的企業!通常情況下,公司制的企業承擔有限責任,非公司制的企業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主要針對經營主體償債義務設定的概念,以註冊資本為上限的償債義務稱謂有限責任,以包括但不僅限於註冊資本+家庭財產(扣除必要生活物資)為償債義務的稱謂無限責任!

二、公司制的企業註銷與實繳資金

公司制的企業註銷時,公司註銷時的資產總和足以償還所有債務的,股東不再補繳未繳納的出資,直接註銷;

公司制的企業註銷時,公司註銷時的資產總和不足以償還所有債務的,分三種情況(設註冊資本為A,實繳資金為B,債務總額為C,公司註銷時的資產總和為D):

1)、C-D

2)、C-D=A-B時,股東補繳C-D部分或者A-B部分,償清債務,然後註銷;

3)、C-D>A-B時,股東補繳A-B部分後,剩餘不能足以償還的債務不再清償,公司破產!

三、非公司制企業註銷與實繳資金

非公司制企業典型的組織形式有個人獨資企業(個體戶)、普通合夥企業等,承擔無限責任!非公司制企業辦理註銷手續時,以包括但不僅限於註冊資本+家庭財產(扣除必要生活物資)為償債義務對債務總額承擔無限責任!沒有債務的非公司制企業股東,無需繳納未實繳的註冊資金,正常辦理註銷。

現行認繳制下,非公司制企業註冊資本沒有最低法定要求,理論上0元可以註冊設立(各地有差異,以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告為準)!


順通財稅段賢明


我是中年老劉,專注財經、投資,關注老劉不迷路。

我們都知道,2013年我國公司法出臺一項政策,規定將“實繳制”改為“認繳制”。也就是說在公司註冊初期,股東不用實際繳納認購的股權,而是在認繳期限內補足出資即可。對於認繳期限各地的規定不盡相同,最長的以30年為期限。

公司法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權為責任上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認購的股份為其責任上限。這就存在一個問題,如果股東在公司註銷前都沒有對其認購股權進行實繳,那麼公司在註銷時還需要補繳嗎?

首先我們來看兩種情況:

一、公司註銷時,認繳期限未到。也就是公司註銷時間早於認繳到期時間。

1.認繳未繳的出資,在一定意義上我們可以理解為是股東的“債務期權”。比如,A認購甲公司30%的股權,認繳出資300萬元,認繳期限10年。那麼在這期間,因為公司經營而導致的欠款,A有責任承擔最高300萬元的債務。

2.認繳未繳的出資,在一定意義上我們可以理解未是股東的“財產期權”。未繳出資實際是股東欠公司的資產,在公司註銷時公司股東理應對這部分“財產”進行清算分配。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不論未出資的註冊資本作為“債務期權”還是“財產期權”,公司股東在公司註銷時都要補齊出資,補齊的出資或者用來清償對外債務,或者在清償完對外債務還有盈餘時作為公司資產進行分配。

二、公司註銷時,認繳期限已到。也就是認繳到期時間早於公司註銷時間。

不論公司是否要註銷,只要認繳期限已到而股東未出資就屬於違約。如果這種情況下,公司又對外有債務,那麼債權人有嚮應繳未繳的股東追償的責任,也就是說應繳未繳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為了逃費債務,惡意註銷公司可以有效避免債務嗎?

有些公司經營者和股東聰明反被聰明誤,在公司有對外債務的時候惡意註銷公司,企圖逃費債務。殊不知,惡意註銷公司逃費債務雖但行不通,反而會加劇股東承擔債務的上限。如果公司註銷了,那麼公司法設定的股東承擔責任的屏障將隨之消失,也就是說公司註銷後,股東需要對公司欠下的債務承擔更大的範圍,甚至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所以公司在註銷時,一定要遵循公司法的規定,走正規程序。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中年老劉聊財經


公司解散時,如果股東有尚未繳納的出資,當然需要補繳出資額。尤其是當公司對外負有債務的情況下,未繳納出資涉及債權人的利益。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有兩種:

一、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即出資時間已到,股東違約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認繳註冊資本制度下,這種情形是常見的,一般情況下公司股東認繳註冊資本的時間都會比較長。

但是,如果公司解散了,應繳未繳納的以及認繳未到期的出資是屬於清算財產。如果清算時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對外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應繳未繳納的出資、認繳未到期的出資,本質上都是對公司的負債,簡單的說是股東或投資人欠了公司的錢,公司解散時要歸還給公司,作為公司財產進行分配。如果在解散時公司又對外負有債務並且不足以向債權人清償的,股東更應當補繳。未繳納出資的股東需要在未繳納出資的金額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並對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付有本息範圍內的賠償責任。

實際生活中,很多人認為,公司負有債務的情況下,把公司註銷就可以了,其實這樣想是有誤差的。公司是註銷了,但是股東需要對公司未了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樣股東的有限責任將沒有法律保障,股東可能在一定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甚至是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公司註銷一定要遵守相應的法律程序,否則公司註銷了,債務仍然存在,只是轉移到股東這裡了。

作者不易,請多多點贊贊,不勝感激……


幸運的竹子


如果公司註銷時:

1)公司沒有需要支付外部和內部債務(欠款),包括員工薪酬、房租水電物業、供應商的貨款等,那麼,股東不需要再補繳出資;

2)如果公司存在需要支付的外部和內部債務,但公司賬上還有未分配利潤盈餘,或者有可變賣的資產,可以用未分配利潤,或變賣資產所得償還債務,若償債有餘,股東也不需要再補繳出資;

3)如果公司存在需要支付的外部和內部債務,但公司賬上盈餘資金和可變賣資產所得不足以償還債務,那麼,股東需要按股權比例補繳出資,根據需要償還債務的金額,直至全額補繳;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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