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訴長沙市開福區政府、開福區城管大隊違法強拆案


熊某某訴長沙市開福區政府、開福區城管大隊違法強拆案

長沙市開福區政府、長沙市開福區城管大隊與熊仲純房屋行政強制拆除再審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2019)最高法行申3589號

本案審查的重點問題是:熊仲純是否具備本案原告資格;開福區政府、開福區城管大隊是否為本案適格被告;被訴強拆行為是否合法。

關於熊仲純是否具備本案原告資格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相對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應當與被訴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係。本案中,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1994年11月11日,熊仲純經原望城縣人民政府批准,辦理了望國土字第030157號《個人建房用地許可證》。2001年9月10日,熊仲純與周正祥簽訂《集鎮建房用地轉讓協議》,約定熊仲純將大唐基集鎮建房用地佔地面積120平方米轉讓給周正祥。周正祥於2005年在該土地上建設涉案房屋,並由周正祥父子一直居住使用。

熊仲純與周正祥雖然簽訂了《集鎮建房用地轉讓協議》,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二審期間周正祥還出具《聲明》稱認可涉案房屋歸熊仲純所有,對熊仲純主張權益的行為(含訴訟行為)不持異議。也就是說,熊仲純持有《個人建房用地許可證》,且周正祥對熊仲純提起本案訴訟沒有爭議。因此,熊仲純與被訴強拆行為具有利害關係,具備本案原告資格。至於熊仲純與周正祥之間如何分配涉案房屋與土地的權利義務,屬另一法律關係。一、二審法院對此認定並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開福區政府、開福區城管大隊主張熊仲純不具有本案原告資格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開福區政府、開福區城管大隊是否為本案適格被告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本案中,《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行政訴訟答辯狀》《處警情況說明》以及《大塘基居委會證明》等證據互相印證,足以認定

開福區拆違控違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開福區城管大隊、秀峰街道辦實施了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因此,開福區政府、開福區城管大隊、秀峰街道是本案適格被告。開福區政府、開福區城管大隊主張其未參與強拆,不是本案適格被告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熊某某訴長沙市開福區政府、開福區城管大隊違法強拆案

關於被訴強拆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條規定,行政強制的實施,應當適當。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限期履行義務。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建設工程所在的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的有關部門,有權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強制拆除違法建築;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應當事先予以公告,並在法定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屆滿後實施;實施強制拆除前,應當發出催告履行通知書,要求被處罰人在合理的期限內自行拆除;實施強制執行行為方式、方法應當合理、適當,不得實施野蠻強拆。

本案中,在沒有對涉案房屋進行調查認定的情況下,開福區政府、開福區城管大隊、秀峰街道辦沒有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未經公告、催告等法定程序,直接拆除涉案房屋,明顯違反法律規定。一、二審判決確認該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在強制拆除過程中,如未採取合理、適當方式造成當事人合法權益損害的,應依法予以賠償,因涉案房屋在強制拆除前已被列入徵收範圍,在處理賠償問題時應當結合徵收補償的相關規定依法妥善處理。

綜上,開福區政府、開福區城管大隊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政府、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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