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的三類派出機關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行政公署,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