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贩卖象牙及象牙制品,获刑10年!

非法贩卖象牙及象牙制品,获刑10年!

17年前

SARS的前车之鉴

未能让我们对“野味”却步

17年后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

这场流行病之源

再次指向了野生动物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在打好疫情阻击战的同时,我们也要思考疫情背后反映出的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问题

近期,福田法院审理了一件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为牟利铤而走险

违法出售象牙制品

被告人王某某在福建省莆田市某工艺城经营家具和工艺品,沈某某是其认识多年的生意伙伴,与王某某常有业务往来。

2012年下半年,为了多赚钱,两人盯上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次交谈中,王某某透露自己有象牙卖,于是沈某某开始与王某某沟通象牙及象牙制品买卖,并先后两次通过银行向王某某转账41.6万元,购买17件象牙及象牙制品。

达成交易后,王某某将象牙及象牙制品委托客运大巴运送至深圳客运站,沈某某在客运站提货后,将其存放在自己经营的深圳市某酒店内,用于销售牟利。

东窗事发被追逃

刻意潜逃避侦查

2012年12月,公安部门在沈某某经营的店内查获到象牙及象牙制品,并将沈某某当场抓获。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查获的物品中,有10件为非洲象或亚洲象牙,7件为非洲象或亚洲象牙制品,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

案发后,沈某某供出了王某某的下落,公安机关对王某某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并对其进行网上追逃。

2013年1月,办案民警先后多次前往王某某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对其进行追逃,通过其户籍地派出所与王某某联系,劝其主动投案自首,但一直未发现其行踪轨迹。

潜逃五年后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17年3月,王某某来到福建省当地的公安机关投案,案件移送至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以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福田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上,王某某否认自己向沈某某出售过象牙制品,声称沈某某转给他的41.6万元是用于支付根雕和紫檀家具的货款。他还辩称,自己的身份证及手机早已丢失,一直没有补办,所以没有收到被追捕的消息。

然而事实是,王某某知道沈某某已被捕入狱,也知道自己被网上追逃,这些年来,即使生意因手机号丢失严重受损,也不去营业厅补办,为的就是逃避警方的侦查。

法庭在查明事实真相后

归纳出本案的本案争议焦点

被告人王某某是否

向沈某某贩卖过象牙及象牙制品?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沈某某手机中有四个疑似被告人王某某使用的手机号码,其中有两个号码与沈某某手机号码之间有过王某某银行账户、象牙尺寸、象牙照片、收货地址等信息的发送记录。

对于这两个号码,王某某否认是其使用。但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其涉案账户在银行开户时留存的资料显示,上述电话号码均为被告人王某某留存的联系方式,且其中一个设定为主要联系号码,而正是该号码与沈某某手机号码之间有着大量象牙尺寸及图片的聊天记录。同时,上述号码发送的涉案地址、银行账户等信息均为被告人王某某个人真实信息,可以证实上述号码确为被告人王某某使用。

案件审理期间,沈某某也多次指认被告人王某某向其售卖象牙及其制品,相关供述与手机记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等相互印证。

综合全案证据,各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贩卖象牙及其制品给沈某某的事实。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象牙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仍然非法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福田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中的作用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受到广泛重视。保护野生动物需要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不乱捕、不滥杀、不滥食野生动物,做一个文明、守法、有爱心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福法君提醒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自觉抵制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既是从源头上保护野生动物

也是在保护人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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