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肺炎”疫病圍城
冷靜、不亂是打贏這場疫病戰爭的前提
為了應對突發的傳染病疫情,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1997年刑法修訂以來,我國刑法都對妨害傳染病防治的行為進行懲處。
先看一下這幾個罪名: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非法經營罪 。
這幾個與傳染病防治有關的罪名都較為生僻。
一起來看一下。
一、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相關法律依據: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相關法律依據: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刑法第332條: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刑法第409條: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情節嚴重包括以下情形:
7、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非法經營罪
本罪並不是專門針對傳染病防治的特殊罪名,其規制的行為主要是在防治傳染病過程中哄抬物價、惡意炒作某種特殊商品,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行為。
“非典”期間,一些不法商人借用消費者對相關防護用品需求增大的機會,壟斷貨源,散步謠言,哄抬物價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社會和市場秩序。
為懲治“非典”疫病期間相關犯罪,兩高發布了《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類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上述利用疫病傳播哄抬物價的行為解釋為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中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相關法規: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略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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