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0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除有哪些隐蔽的违法行政行为?看这儿

很多还没有合村并镇的农村地区,依然保持着地广人稀的地理特征,因此不利于中央政策的传达和执行。这也使得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自建房屋权益,在个别地方遭到了不法侵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除有哪些隐蔽的违法行政行为,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史西宁律师给你提醒。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除有哪些隐蔽的违法行政行为?看这儿


合法建筑没那么容易强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显示,在“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这时拆迁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比例原则是我国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意味着拆迁方在达成其征收土地的目标的同时,都要本着对拆迁户利益损害最小化的态度,不能随意对合法建筑乱动心思。史律师这里提醒大家,合法房屋是确定拆迁补偿的重要证据,一定要在被强拆前及时提起法律程序,阻止拆迁方毁灭证据。

另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已经取消了行政强拆,即对被征收人的合法建筑不得进行行政强拆,只能进行司法强拆。换句话说,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必须要拿到法院作出的司法强拆裁定书,才能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除有哪些隐蔽的违法行政行为?看这儿


过渡协议不能成为强拆的依据

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仅就过渡问题签订过渡协议,但对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过渡费用的具体安排,不同于作为征收补偿主要内容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面积等主要条款,过渡条款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权益,仅有过渡条款的过渡协议不能替代整体的安置补偿协议,过渡协议中约定的将房屋交由征收机关拆除的内容,必须与明确约定征收补偿主要条款的安置补偿协议结合后,方可作为征收机关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依据。因此,仅就过渡问题签订的过渡协议,即使协议中约定拆除房屋的内容,在征收机关完成安置补偿工作之前,也不能作为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依据。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除有哪些隐蔽的违法行政行为?看这儿

这些原则可不是空话!

与拆迁户利益切身相关的,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三大根本性原则分别是:“无补偿(安置)、无征收”原则、“先补偿(安置)、后征收”原则、“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

《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征收必须足额补偿。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精神执行,所以“先补偿、后征收”,依然要使用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合理补偿没到位之前都有充足理由拒绝强拆!

最后就是拆迁绝对不能让人越拆越穷,还要保障农村长远的生存权利,这也是国务院发表的重要文件的精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