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0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除有哪些隱蔽的違法行政行為?看這兒

很多還沒有合村並鎮的農村地區,依然保持著地廣人稀的地理特徵,因此不利於中央政策的傳達和執行。這也使得關乎農民切身利益的自建房屋權益,在個別地方遭到了不法侵害。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除有哪些隱蔽的違法行政行為,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史西寧律師給你提醒。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除有哪些隱蔽的違法行政行為?看這兒


合法建築沒那麼容易強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顯示,在“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這時拆遷方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執行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比例原則是我國行政法學的基本原則之一,意味著拆遷方在達成其徵收土地的目標的同時,都要本著對拆遷戶利益損害最小化的態度,不能隨意對合法建築亂動心思。史律師這裡提醒大家,合法房屋是確定拆遷補償的重要證據,一定要在被強拆前及時提起法律程序,阻止拆遷方毀滅證據。

另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我國在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已經取消了行政強拆,即對被徵收人的合法建築不得進行行政強拆,只能進行司法強拆。換句話說,在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必須要拿到法院作出的司法強拆裁定書,才能對房屋進行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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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協議不能成為強拆的依據

在徵收補償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僅就過渡問題簽訂過渡協議,但對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過渡費用的具體安排,不同於作為徵收補償主要內容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地點和麵積等主要條款,過渡條款並不能從根本上保障被徵收人的安置補償權益,僅有過渡條款的過渡協議不能替代整體的安置補償協議,過渡協議中約定的將房屋交由徵收機關拆除的內容,必須與明確約定徵收補償主要條款的安置補償協議結合後,方可作為徵收機關拆除被徵收房屋的合法依據。因此,僅就過渡問題簽訂的過渡協議,即使協議中約定拆除房屋的內容,在徵收機關完成安置補償工作之前,也不能作為拆除被徵收房屋的合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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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原則可不是空話!

與拆遷戶利益切身相關的,有關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三大根本性原則分別是:“無補償(安置)、無徵收”原則、“先補償(安置)、後徵收”原則、“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原則。

《物權法》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有徵收必須足額補償。

根據《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徵地拆遷行為的通知》規定,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精神執行,所以“先補償、後徵收”,依然要使用在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中,合理補償沒到位之前都有充足理由拒絕強拆!

最後就是拆遷絕對不能讓人越拆越窮,還要保障農村長遠的生存權利,這也是國務院發表的重要文件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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