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无锡市《关于全面使用“锡康码”落实疫情精准防控措施的通告》(第13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等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01、申报人不如实申报相关信息的;
02、“锡康码”管理人员不负责任错误审核的;
03、“红码”人员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
04、“锡康码”使用实施的责任主体不执行通告要求的。
疫情还未过去,偏偏有人以身试法,顶风作案
3月5日上午,梁溪公安分局迎龙桥派出所民警至社区检查外来务工人员信息登记和“锡康码”扫码核验工作,发现一外来务工人员梅某(女,71岁,江苏盐城人)的身份证无法注册“锡康码”。
经讯问,梅某称自己为方便找工作,于是购买使用了更改年龄的假身份证。现梅某因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被梁溪警方依法行政处罚,并收缴其持有的伪造证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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