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3 《说文》五百四十部首讲解(四)

卷二上

15.小 xiǎo

《说文》五百四十部首讲解(四)


字源解说:“小”是“沙”和“少”的本字。小,甲骨文像众多(三)微粒。

造字本义:细微的沙粒。金文承续甲骨文字形。古匋文将三点微粒形象写成竖撇捺,将字形抽象化。篆文与古匋文字形相似。当“小”的“沙粒”本义消失后,金文再加“水”另造“沙”代替,表示水边的细沙。

説文原文:小,物之微也。从八,丨見而分之。凡小之屬皆从小。私兆切。

释文:小,物体细微的特征。字形采用“八”作边旁,“丨”现而加细分。所有与小相关的字,都采用“小”作边旁。

例如:小往大来。——《易·泰》。疏:“阴生消耗,故称小。”

需要了解的内容:考甲骨文是用三小点来表示微小之意。西周金文仍以三小点会意。后來在下的两点拉长并且上移,才寫作小形,遂為小篆所本。故“小”字构形并非以“丨见而人分之”会意。

16. 八 b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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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源解说:“八”是特殊指事字,甲骨文用相背的两条弧线指事符号,表示物体被分离为两部分。

造字本义:切分。金文、篆文承续甲骨文字形。当“八”的“切分”本义消失后,篆文再加“刀”另造“分”代替。---古人认为“八”是极限数。

説文原文:八,別也。象分別相背之形。凡八之屬皆从八。

释文:

八,划分、区别。像一分为二、相别相背的形状。所有与八相关的字,都采用“八”作边旁。

需要了解的内容:甲骨文所見作“)(”,金文作“)(”与篆形略同,均以旁分线条示分别相背离之意,本即“分”之初文,借为数目之八,久借而不返,遂又再加“刀”旁为意符,造为“分”字以表其本义,故“分”亦训别。本部除“分”字外,还有十个字,考这十个字中,从八得义者只有“”、“公”,其余均不从八得义。

17.釆 b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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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原文 :辨別也。象兽指爪分別也。凡釆之属皆从釆。读若辨。

《说文》五百四十部首讲解(四)

古文釆。蒲莧切。

需要了解的内容:金文取象于兽掌形。王筠《說文释例》云:“字当以兽爪为正义,辨别为引申义,以其象形知之。釆、番盖一字也,寀之重文作審亦可证。”其說甚是。本部共四字,一为番”,与部首为一字。二为“寀",三為“悉”,此二字本义同一一辨别清楚有关。四为“釋”,训解,据許說,从釆是“取其分别物也”之意。

18.半 b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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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源解说:八,既是声旁也是形旁,表示分割。半,金文(八,分)(牛),表示剖牛。

造字本义:将杀好的牛分解成两部分。篆文承续金文字形。隶书将篆文中的“牛”写成,失去牛的一对尖角形象。当“半”的本义消失后,再加“刀”另造“判”代替。

説文原文:半,物中分也。从八,从牛。牛为大物,可以分也。凡半之属皆从半。博幔切。

释文:半,物体平分所得的部分。字形采用“八、牛”会义。牛是大物,因此可以分割。所有与关相关的字,都采用“半”作边旁。

需要了解的内容:“八”表剖分,“牛”表被分之物,二旁相合而会物中分意,物中分各得一半,故引申为一半、二分之一义。本部二字,一为“胖”,训“半体肉”(即祭牲由其脊平分之一半),一为“叛”,训“半”,谓“分离”,均从“半”得义。

19.牛 ni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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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源解说:牛,甲骨文像动物头部的线描,突出了鼻孔在鼻尖上形成“V”字形状,以及向两侧弧形伸出的一对尖角。

造字本义:哺乳动物,体型粗壮,角中空,力大,能耕田、拉车。有的甲骨文淡化了牛鼻的形象。金文承续甲骨文字形。篆文加强了中间的竖笔,彻底抹去牛鼻的形象,同时也淡化了牛角的形象。隶书将篆文的一对尖角写成,使整体字形完全失去动物形象。

说文原文:大牲也。牛,件也;件,事理也。象角頭三、封尾之形。凡牛之屬皆从牛。語求切。

释文:牛,大型牲口。牛,也有“件”的意思;件,表示事理分析。像角头三、封尾的形状。所有与牛相关的字,都采用“牛”作边旁。

例如:风吹草低见牛羊。——《乐府诗集 • 敕勒歌》

需要了解的内容:甲骨文,是牛的条化写法,并无封、尾之象,许说不尽确,凡是从牛的字,本义与牛有关。

20.犛 l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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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原文:西南夷长髦牛也。从牛聲。凡犛之属皆从犛。莫交切。

需要了解的内容: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云:此牛名犛牛,音如貍。以其长髦也,故《史記·西南夷传》谓之髦牛。以其尾名氂也,故《周礼·乐师》注谓之氂牛。以氂可释旄也,故《礼》注、《尔雅》注、《北山经》、《上林赋》注、《汉·西南夷传》皆谓之旄牛。氂、髦、旄三字音同。

21.告 gà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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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源解说:“告”是“祰”的本字。口,既是形旁也是声旁,表示说话。告,甲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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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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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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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祝祷),表示献牛祝祷。

造字本义:用牛羊牺牲祭祀,祝祷求福。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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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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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续甲骨文字形。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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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篆文的“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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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成

《说文》五百四十部首讲解(四)

,当“告”的“祝祷”本义消失后,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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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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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另造“祰”代替。古籍多以“告”代替“祰”。

説文原文:告,牛觸人,角箸橫木,所以告人也。从口从牛。《易》曰:“僮牛之告。”凡告之屬皆从告。

释文:告,牛用角撞人,古人在牛角上系橫木,用它来告发罪人,横木撞到谁,谁就是罪人。字形采用“口、牛”会义。《易经》上说:“僮牛之告。”所有与告相关的字,都采用“告”作边旁。

例如:

烝烝皇皇,不吴不扬。不告于讻,在泮献功。——《诗 • 鲁颂 • 泮水 》

需要了解的内容:其实告字构形和“牛”全然无关,字見甲骨文。许慎以从牛作解,是因時代局限,未得见告字初形,只根据后来的讹变形体。实则告字上部分当是舌形之变,其成字当是取舌字作为基,本部只“嚳”字,制“急,告之甚也”《急迫,告得很意),从言告义得义。

资料来源:《说文解字》、《说文部首形义通释》、象形字典网、汉典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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