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源检微刊》2020年第4期:区检察院依法从快批捕两起 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

日前,区检察院对涉疫情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依法批准逮捕。其中,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3月1日依法向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2月8日,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将朋友圈卖口罩的图片、文字复制到其的抖音,发布了有口罩卖的视频,当天被害人刘某某通过抖音加了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的微信,咨询买口罩的事宜,并于当天向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下单要了2万元价值的口罩,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为取得刘某某的信任,称没有货,将2万元退回给了刘某某。次日,犯罪嫌疑人梁某某联系刘某某谎称说有5万个口罩,每个两元钱,被害人刘某某称5万个口罩全要了,并将10万元货款通过微信转账给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犯罪嫌疑人梁某某诈骗得手后,其并没有口罩货源也未发货给事主刘某某,将赃款10万余元挥霍。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以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梁某某。

2020年2月12日,犯罪嫌疑人温某某明知其没有口罩的货源的情况下,利用其微信发布其有口罩销售的朋友圈,并附上了口罩的图片。其微信好友张某某看到其发布的朋友圈后联系了嫌疑人,经询价后,以每个口罩2.5元的价格,跟犯罪嫌疑人温某某购买了五十个口罩,后因张某某朋友也需要购买口罩,张某某陆续向温某某购买口罩,通过微信转账从125元到900元不等金额给犯罪嫌疑人温某某的微信。另还有750元人民币,由温某某提供其朋友曾某收款码用于收取诈骗款750元人民币,曾某再将750元人民币转回给犯罪嫌疑人温某某微信,诈骗所得共计4360元人民币。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温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以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温某某。

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充温某某一案相关材料,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固定,尽快移送起诉。

区检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服务疫情防控大局,集中办案骨干优先办理各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在快捕的同时,区检察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把握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为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营造有利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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