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行政訴訟過了起訴期限,但行政行為確實違法,如何救濟?

腳踏實地一2019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接下來解釋一下:

一,正常情況,經過複議或者複議不作為的案件起訴期十五天,直接起訴的案件起訴期六個月。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意思是,有證據證明行政相對人知道,或者可以推定其知道。

三,知道的內容包括行政行為內容和訴權,這裡分三種情況:

1,既知道內容,也知道訴權,起訴期自知道起六個月。

2,不知道內容,也不知道訴權,起訴期動產五年,不動產二十年,稱為最長起訴期。

3,不知道內容,也不知道訴權,但未過最長起訴期的,自知道內容起一年。

注意,這裡沒有兩年或者三年的說法,那是民法的規定。

四,行政訴訟法中的起訴期與民法中的訴訟時效不同。民法中過了訴訟時效,失去的是勝訴權,而行政訴訟法中過了起訴期失去的是訴權,即過了起訴期法院不予受理。

總結一下,行政訴訟法中過了起訴期,司法途徑就走不通了,只能通過行政手段救濟。


看法5294


起訴期限是一直行政案件程序審查繞不開的問題。針對這一問題,2018年2月8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對之前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進行了整合、修改、完善,小編在參閱一些案例、文章、法條的基礎上對其中涉及起訴期限的幾個要點進行歸納梳理,以便讀者研究交流。

要點一:正確認識訴訟時效與起訴期限的區別。

訴訟時效是民法上的概念,人民法院不應當主動審查。而對於行政訴訟起訴期限,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進行審查,不用等待當事人的申請,也不必基於當事人的抗辯。


要點二: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起算點。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期限是從行政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開始計算,而不是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違法之日起開始計算。因此,當事人知曉行政行為內容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及時提起訴訟,以免因法律認識上的誤解而喪失訴權。

要點三:行政機關未告知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由2年變為1年。

已廢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新解釋第六十四條將其改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之所以這樣修改,

一方面是為了敦促當事人及時啟動權利救濟程序,及早解決行政糾紛,使不確定的行政法律關係儘快確定下來,從而實現行政管理的效率;另一方面是為了防止時間過久,導致證據缺失,致使案件事實難以查清,不利於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要點四: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最長保護期限未變。

新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起訴期限。”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涉及不動產案件的最長保護期為20年,其他案件為5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新解釋第九條將不動產案件界定為“因行政行為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而提起的訴訟。”因此,對於其他與不動產有關的行政行為,想利用20年保護期進行起訴已不可能。

適用20年或者5年最長保護期限規定的前提,是當事人既不知道起訴期限,也不知道行政行為的內容。如果當事人在此期間已經知道了行政行為的內容,那麼起訴期限就要從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不再適用最長起訴期限。

要點五:對行政不作為的起訴期限明確為6個月。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該條只規定了起訴期限的起算時間,由於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當然也不會告訴行政相對人起訴期限,因此在實踐中對行政不作為是否可以適用2年起訴期限的存有爭論。

新解釋第六十六條對此予以明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所以,對於依申請的行政不作為,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只能適用6個月的起訴期限,而不能適用2年的起訴期限。


要點六:認可了對無效行政行為沒有起訴期限的限制。

對於請求確認行政行為無效,是否受到起訴期限的限制,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判決中認為根據一般訴訟原理,請求確認行政行為無效,仍須於適當期間內提起,如果時過境遷又重提舊事,則難以維持法律秩序的安定,並不無濫用訴權之嫌疑,因此可以適用起訴期限的規定。

新解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請求確認行政行為無效是否受起訴期限的限制,但是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請求確認行政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審查認為行政行為不屬於無效情形,經釋明,原告請求撤銷行政行為的,應當繼續審理並依法作出相應判決;原告請求撤銷行政行為但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裁定駁回起訴;原告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該條規定的內在邏輯是建立在請求撤銷與請求確認無效的起訴期限不同的基礎上,

而新司解釋又沒有規定確認無效的起訴期限,但德國、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等已經將行政訴訟類型化的國家或地區均將起訴期限主要適用於撤銷之訴,確認無效之訴不受時效限制。因此,可以理解為新解釋已經認可了確認無效之訴不適用起訴期限的理論。該條還要求,人民法院對是否屬於無效行政行為的情形,應當主動審查釋明,防止當事人以起訴確認行政行為無效而規避起訴期限,濫用訴權。

另外,新解釋第一百六十二條又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也可以印證該司法解釋認可了大陸法系國家對確認無效之訴,不受時效限制的理論。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出於現實考慮,又規定了只對2015年5月1日之後做出的無效行政行為,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要點七: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對行政行為提出異議的,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可以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於權利人在民事訴訟中對行政行為提出異議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是否應當扣除的答覆》明確,對於行民交叉案件,權利人在提起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訴行政行為提出異議的,可視為其主張權利。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可從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從重新計算。


要點八:當事人因申訴信訪等行為耽誤的期間不屬於法定應予扣除的期間。

當事人單方向有關部門申訴信訪,因申訴信訪耽誤的期間,屬於當事人自身放棄通過法定訴訟途徑解決爭議耽誤起訴期限的情形,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應予扣除的情形。


賈素飛征地拆遷律師


別以為最高法的所有司法解釋都是可以作為法律用的!好多規定與憲法,法律相沖突,牴觸!且超出"如何適用″的解釋權範圍!因此按照立法法規定,可以對最高法行政訴訟司法解釋,向全國人大申請合法性審查!這是唯一可能有效的救濟途徑!

當然,如果有其他利害關係人,也可以起訴,到時你也可以另闢溪徑!😂



法浪逐瘀FLZy


從一實際行政訴訟案例看:謀事業單位全民合同職工楊謀。75年參加工作,89年依照國家政策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時間從參加工作起補交至89年,然後續繳至96年。96年後事業單位全面實行養老保險制,該職工由原企業社保改為機關社保,2000年該職工被迫害為貪汙犯服刑三年,2010年後該職工回原單位上班並由單相位補交2000年後的養老保險至退休。該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時,當地社保站以該職工因服刑免去96年之前的全部實際繳費年限。依據國家養老保險政策社保站以該職工因服過刑而全部免去96年之前的實際繳費年限是明顯違反國家養老保險法及國家養老保險政策的。無奈之下,該職工依法向法院提請行政訴訟,而法院以96年之前的養老保險至今已超過20年訴訟期不予受理。可見,法官的行為是否認定正確,我們作如下分析:1、該職工從75年參加社保至退休是一個整體行為,社保站免去96年之前的社保繳費年限並不是96年就免去了,社保檔案也沒有任何免去該職工的繳費憑證。2,該職工是在辦理退休時社保站以該職工服過刑,錯誤的認定該職工是機關社保,以機關社保96年之前的工齡全部是視同繳費才全部免去。

由此足以證明:該職工被社保站免去社保工年並不是96年的行政行為而是該職工在辦理退休時才免去的行政行為。也就是說該職工當年退休是2017年退休,當地社保站的侵權行為顯然是2017年才發生的,因此法院以不動產侵權超訴訟期而不受理是錯誤的。


過眼雲煙256346596


不服行政處罰或行政行為的訴訟時效是6個月,過了時效,司法救濟的手段基本上就沒了。但不是說一點辦法都沒有了。首先,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對於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訴,這個沒有時效限制,申訴可以向本級機關提出,也可以向上級機關提出;二是如果確認該行政行為或行政處罰肯定違法,可以通過行政公開申請途徑要求到行政機關閱卷,對照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規定,從實體及程序上尋找證據,然後向該行政機關及它的上級機關提出要求行政機關改正不正確行政行為(處罰)的要求,如果行政機關不回應或不改正,可以起訴行政機關行政不作為。三是可向紀監委、檢察院投訴,要求督促行政機關改正。當然,以上各種方法由於法律沒有規定具體的程序和方法,處理起來不如6個月內行政訴訟順敞。但一定要有信心,你要堅信,錯的終究是錯的,即使當事人喪失了司法救濟的權利,但行政機關自我糾錯也是法定的職責!


百w一用


視具體情形決定。具體如下:

  • 違法程度,達到無效時,不受訴訟時效約束,仍可起訴。
  • 確實達不到無效,可通過行政監督程序解決。

具體做法,提起行政行為無效之訴,視法院裁定確定。

  • 法律障礙,司法解釋規定2018年前的行政行為不能提起無效之訴。

南京徐劍


我認為訴訟時效期限都不會過,因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它是一個獨立的法律主體與相關法律銜接,引用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中都鎮鄒雲生43668162


只要有足夠的證據,根本沒有過期,在沒有除以好,的各種各樣案件當種,在有理有據,情況下,應當給矛重新解決,


用戶8659916056722


如果過了訴訟時效,可以以向原行政行為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機關申請執法監督,也可以向信訪部門信訪,還可以向監察委反映問題。


天賦初心


甘肅那個李欣法官出名吧,證據都能偽造,至今在職,紀檢委不管,這年代有權都就為所欲為!無底線!地方盡情表演,人民心知肚明,要不是法下能打傘誰敢這麼任性!官心叵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