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715 证券简称:中兴商业 公告编号:ZXSY202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3月4日,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中兴”)收到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辽04执308号】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抚顺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苏宁”,原名

称为抚顺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抚顺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广场公司”)。

2008年1月1日,抚顺中兴与时代广场公司签署《租赁合同》,承

租抚顺市新抚区西一路四号物业的负一层至六层部分,租赁期限自2007年至2017年。2011年,原告抚顺苏宁从时代广场公司购买了新抚区西一路四号楼11号、13号、2至6层(即地上1-6层,不包括负一层),并于2011年6月21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

2015年6月5日抚顺苏宁以2011年6月21日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以及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共计19,534.25万元;支付自租赁合同解除次日至实际支付租赁房产之日止的占用费;请求确认2008年1月1日《租赁合同》于2015年5月26日解除,合计诉讼金额24,082.12万元为由将抚顺中兴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抚顺中兴给付租金本金18,953,262.08元及利息等。一审判决后,抚顺中兴、抚顺苏宁均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2016)辽民终80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发回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8年5月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作出(2017)辽04民初字127号判决:1.抚顺苏宁与抚顺中兴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15年5月26日解除;2.抚顺中兴给付抚顺苏宁2011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租金,合计18,953,262.08元;3.抚顺中兴给付抚顺苏宁欠付租金的利息。

判决下达后,抚顺中兴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民终847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5,519.57元由抚顺中兴承担。

有关本案的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2016年6月15日、2017年11月24日、2018年9月5日、2019年8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5-44)、《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6-14)、《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7-46)、《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8-37)、《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9-60)。

二、《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抚顺中兴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7)辽04民初字1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抚顺中兴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三日内,如实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子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未决诉讼事项共计2起,涉及金额41.7万元。

2.公司(包括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抚顺中兴是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预计不会对公司2020年财务状况及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辽04执308号】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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