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5 女孩乘滴滴順風車遇害:這不是第一例,但一直希望是最後一例

女孩乘滴滴順風車遇害:這不是第一例,但一直希望是最後一例

鄭州空姐順風車事故濃霧還未散盡,滴滴順風車再被曝安全事故。

8月25日消息,樂清警方官微發佈聲明,通報了近日溫州20歲女生趙某乘坐滴滴順風車遇害一案。警方稱,經初步偵查,該滴滴司機鍾某交代了對趙某實施強姦,並將其殺害的犯罪事實。

而滴滴,則立馬針對此事發布聲明稱,稱“作為平臺,辜負了大家的信任,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女孩乘滴滴順風車遇害:這不是第一例,但一直希望是最後一例

​作為一家企業公司來說,對於這種事故發生,任你說的天花亂墜,公司也具有不可推卸責任。

1.企業單位的責任事故,必須由企業與行為人共同承擔,並不能因為暫時或間接僱傭關係,就淡化企。業責任,從而片面只是賠償問題,不單單是要賠償,而且針對工作疏漏造成重大事故,要進行罰款,嚴罰到底。

2.企業單位根據自身具體情況,進行風險把控,不能出了事故一味地討論工作中的疏忽、操作不當等問題,作為企業來說,應對緊急狀況問題,應該認真對待,及時反應,自己做出相應應對措施。

3.企業應加強自律精神,社會監督只是起到一部分作用,主要還在於企業自身,一個企業出了事故,口頭上作出承諾希望廣大人民群眾多多監督,這種“甩鍋”現象,人民群眾堅決不背,事故發生之前,公司的預防措施去哪了?問題全靠人民群眾發現,公司養活一幫人是做什麼?

4.企業不應對於已發生事故以各種所謂“不確定”“不可控”因素而淡化責任,作為一個平臺,運作之前,就應該對於各種可能出現的狀況有個預案處理,既然允許這種運作模式,就是默許“不可控”因素的存在,事故中,案發車牌系臨時偽照,即便是偽照,平臺應該事先能夠預估這種狀況,並不能成為推卸責任理由。

這不是第一起事故,企業不加強自身責任意識,法律不進行嚴懲,這也絕不會是最後一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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