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5 女孩乘滴滴顺风车遇害:这不是第一例,但一直希望是最后一例

女孩乘滴滴顺风车遇害:这不是第一例,但一直希望是最后一例

郑州空姐顺风车事故浓雾还未散尽,滴滴顺风车再被曝安全事故。

8月25日消息,乐清警方官微发布声明,通报了近日温州20岁女生赵某乘坐滴滴顺风车遇害一案。警方称,经初步侦查,该滴滴司机钟某交代了对赵某实施强奸,并将其杀害的犯罪事实。

而滴滴,则立马针对此事发布声明称,称“作为平台,辜负了大家的信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女孩乘滴滴顺风车遇害:这不是第一例,但一直希望是最后一例

​作为一家企业公司来说,对于这种事故发生,任你说的天花乱坠,公司也具有不可推卸责任。

1.企业单位的责任事故,必须由企业与行为人共同承担,并不能因为暂时或间接雇佣关系,就淡化企。业责任,从而片面只是赔偿问题,不单单是要赔偿,而且针对工作疏漏造成重大事故,要进行罚款,严罚到底。

2.企业单位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进行风险把控,不能出了事故一味地讨论工作中的疏忽、操作不当等问题,作为企业来说,应对紧急状况问题,应该认真对待,及时反应,自己做出相应应对措施。

3.企业应加强自律精神,社会监督只是起到一部分作用,主要还在于企业自身,一个企业出了事故,口头上作出承诺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多多监督,这种“甩锅”现象,人民群众坚决不背,事故发生之前,公司的预防措施去哪了?问题全靠人民群众发现,公司养活一帮人是做什么?

4.企业不应对于已发生事故以各种所谓“不确定”“不可控”因素而淡化责任,作为一个平台,运作之前,就应该对于各种可能出现的状况有个预案处理,既然允许这种运作模式,就是默许“不可控”因素的存在,事故中,案发车牌系临时伪照,即便是伪照,平台应该事先能够预估这种状况,并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理由。

这不是第一起事故,企业不加强自身责任意识,法律不进行严惩,这也绝不会是最后一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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