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孝感:母親“大義”送兒自首,轉身痛哭稱交給公安更放心, 你怎麼看?


首先我們要肯定這位母親的做法是對的,也是為了他兒子好。

1.父母無論在什麼時候都是這世界上對我們最好的人,在父母心中我們永遠是長不大的小孩子,永遠會讓他們擔心,他們不擔心自己過的好不好,只希望我們能過的幸福平安。在我們遇到困難時,在現在這個現實的社會中大概也只會父母不會放棄我們,還會幫我們走出困難,不論我們在外面過的多麼的不好,回到家父母都是用笑臉迎接我們,子女永遠是父母的心頭肉,不管我們犯多大的錯,父母也不會放棄我們。

2.當這位母親,親手把兒子送到公安局自首,誰能體會到這位母親的痛呢,沒人比她更難過,更傷心,她把兒子送到公安局手裡,以經說明了,她還沒有放棄這個兒子,她希望兒子能改過自新,重新做人。這就是這位母親最大的願望吧,希望這位兒子不要辜負了這位偉大的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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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2日至5月10日,陳某某冒充銀行工作人員通過電話方式推銷信用卡,以辦卡手續費、押金為由向受害人霍某某進行詐騙,其先後通過微信、支付寶向陳某某轉賬1萬餘元。2019年5月16日,陳某某被重慶警方列為網上逃犯。2019年11月14日,陳某某被雲夢縣公安局列為公開懸賞緝捕人員,在懸賞通告發出後,派出所民警多次帶著懸賞通告去到網逃陳某某家中,與其母親耐心溝通,希望陳某某能早日投案,同時轉交了雲夢公安至在逃人員及家屬的一封信。最終,在民警的勸導下,陳某某在其母親的陪同下,於12月9日到沙河派出所投案自首,陳某某母親在將孩子送到派出所投案後,忍不住向民警哭訴道:“我兒子8日晚上就回到了家裡,我準備讓他在家陪我兩天,後來想一想,我兒子是逃犯,擔心被人舉報,所以決定一大早就陪他來自首,把他交給你們公安機關我就放心和安心了,希望兒子以後能走正道,重新做人。”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詐騙,能逃得了一時,逃得了內心道德和良性的不安和譴責嗎?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終究逃不過法律的制裁。對於母親來說;自己的孩子竟然去詐騙別人,當騙子,幹著違法犯罪的事情,作為母親,內心是飽受煎熬的。好好的正當工作不去做,做出這種傷天害理的行為,而且還被警察通緝,孩子還東躲西藏,居無定所,何時才是個頭啊。兒子的這種身份,行為在外面的人眼裡,傳出去,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還怎麼做人,自己如何在外面抬的起頭來。心疼孩子有什麼用,這種行為再心疼他就是縱容,縱容他去犯罪,自己一輩子都需要為孩子擔驚受怕,日子更難過。讓法律去制裁他,自己內心也會好受一點。對於犯罪的兒子來說;應該知道,懂得母親的良苦用心,一切都是為了自己好,犯罪已成事實,改變不了,逃跑和東躲西藏,能逃多久,又能逃到哪裡去,心裡肯定是很複雜,五味雜陳。這種生活是自己想要的嗎?肯定不是,考慮母親的勸說是一個很實際的做法,看著母親對自己的態度,以後還得給母親養老,如果讓母親老無所依,做兒子的內心的肯定也是掙扎,不願意這樣做的。
自首是對的,多少可以減輕一些自己的罪過,自己也可以不用過著擔驚受怕的生活,母親也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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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大不由娘,尤其是在父母年邁的時候,這個問題更加突出。當兒子成年後,做人做事出了偏差,做父母的打不得罵不得,只能望兒興嘆。在兒子觸犯法律的情況下,母親送兒子自首,稱交給公安更放心,儘管有多麼不忍心,但是這是最佳選擇,對兒子的愛和恨都交給了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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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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