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 員工被迫多次調整工作地點,對老闆說了“不”,結局如何?


員工被迫多次調整工作地點,對老闆說了“不”,結局如何?


前言

家住上海市崇明區的黃女士,因企業門店調整,被派往了上海市寶山區,每日通勤時間長達6個多小時,疲倦程度讓人懷疑人生。對此類“通勤難”問題該怎樣解決呢?


案情回顧


Y公司是一家在上海有多家門店的大型熟食銷售企業。

2018年10月,因公司經營戰略調整,Y公司將崇明店由原來的直營店轉為加盟店,於是原崇明店的員工黃女士被安排到了上海市寶山區的共和新路店上班。

黃女士不同意公司安排,在收到人員調配通知後給公司郵寄了書面意見。


“公司領導,您好,我家在上海市崇明區,自2010年入職公司以來一直在崇明店上班,家裡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顧,如果到上海市區上班,對本人的生活和家庭都帶來極為不利的影響,鑑此,要求繼續在崇明地區上班。”

但公司並沒有回覆黃女士的意見。無奈之下,黃女士只能按照公司要求到共和新路店報到上班。


可是沒想到,11月底Y公司因上海市寶山區共和新路店經營持續虧損,做出了關閉共和新路店的決定。


12月1日,黃女士沒有等到公司的回覆,卻等到了要求兩日後前往上海市靜安區的臨汾路店上班的通知。


這次黃女士沒有到臨汾路店報到,選擇再次向公司郵寄了書面意見。12月25日,Y公司以曠工為由與黃女士解除了勞動關係。


申請勞動仲裁獲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


黃女士不服Y公司解除與自己的勞動關係,向公司註冊地金山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仲裁,要求Y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金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Y公司支付黃女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4萬餘元。


Y公司不服,以公司因員工曠工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屬合法為由,訴至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法院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Y公司:

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工作地點為上海、浙江嘉興,現在公司因經營形式變化,在充分考慮員工交通便利情況下,對員工的工作地點進行合理調整,並額外給予相應的交通補貼。員工未及時到崗,曠工達十數日,公司有權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


黃女士:

公司變更工作地點未與自己進行協商,對自己提出的書面意見也沒有任何回應。兩次調崗,給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帶來巨大困擾,且調崗後自己的收入也下降了。自己被逼無奈第二次才沒去新店報到。因此,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Y公司調整工作地點是否合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Y公司崇明店由直營店變為加盟店,系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但尚未達到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程度。Y公司變更黃女士的工作地點,應經雙方協商,但是Y公司未經協商,直接予以調整。根據查明的事實,黃女士在工作日乘坐公共交通從上海市崇明區居住地到兩個新工作地址之間往返至少6小時,因此工作地點調整確實給黃女士產生實質影響,難謂合理。


黃女士是否以消極怠工的方式進行抵制或對抗?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Y公司第一次調整工作地點未與黃女士協商一致,雖然黃女士到新地點上班,但亦明確以書面方式向Y公司提出了異議。Y公司未予以回覆,並在次月又作出第二次調整。黃女士收到調整通知後又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了異議,Y公司亦未予以回覆。可見,黃女士始終積極與Y公司就調整工作地點進行協商,難謂以消極怠工的方式進行抵制或對抗。


綜上,法院認為,Y公司調整黃女士工作地點難謂合理,且黃女士亦積極與其就此協商,在此前提下,Y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無疑過苛,應向黃女士支付賠償金。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Y公司的訴訟請求,判令Y公司支付黃女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4萬餘元。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企業根據自身經營需要調整工作地點已司空見慣,或為節約成本,或為迎合市場需求,或為經營戰略調整……企業調整工作地點往往會對勞動者的上下班通勤、工作環境、生活質量等帶來巨大改變。那對於勞動者來說,企業調整工作地點是否必須服從呢?

工作地點不僅是勞動者的工作場所,亦是勞動者家庭生活和社會交往的依託。因此,用人單位在依法行使自主經營權和自主用工權調整工作地點時,應同時注重調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做到與員工充分協商,聽取員工意見。


作為勞動者,遇到單位調整工作地點時,切忌以消極怠工的方式予以對抗。面對工作地點調整,首先,可以申請與單位協商解決,如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其次,注意留下協商依據,以備維權所需;最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文字:何玲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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