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 辽阳采砂场无人看管设备被男子“捡漏”卖废品,卖的、收的都被判刑

辽阳男子几年前曾因盗窃罪被判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谁料出狱后林某不思悔改,在辽阳县太子河岸边一沙场发现有采沙设备,无人看管,再次萌生盗窃的念头。

2019年1月15日22时许,林某驾驶一辆无牌照已报废的银灰色北京吉普车并携带气焊、钢丝绳、撬棍等工具,从辽阳县黄泥洼镇胡家台村租住处到黄泥洼镇太子河岸边某沙场,用钢丝绳及撬棍等工具将沙场的两台吸沙泵、一台吸沙泵外壳盗窃后装在吉普车内,并驾驶车辆到辽阳市太子河区一废品收购站,将盗窃的吸沙泵及泵壳按废铁价格变卖给陈某某。后林某再次驾驶车辆返回刘某沙场实施盗窃,用气焊将采沙抢头、梯子、钢管支架等采沙设备割断后装入吉普车内,折返陈某某的收购站进行销赃。两次共获利人民币1500元,而后林某将赃款挥霍。

案发后林某于201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陈某某于2019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1月21日,经辽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沙场被盗的两台吸沙泵、一台吸沙泵外壳等采沙设备进行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931元。

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陈子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二三里普法

本案依据的法律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六》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七》十、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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