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某平台传播《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被腾讯告侵权赔偿496万


某平台传播《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被腾讯告侵权赔偿496万

《王者荣耀》可以说是当下最火热的一个手游,2015年上市到2019年,4年时间此款手游月活量超过500万,独占手游界鳌头。

游戏火热的同时也催生出了许多玩《王者荣耀》爱好者以及追捧者,许多人开始在网络平台分享出自己制作的《王者荣耀》手游视频,但是由此产生的利益纷争也随之而来。

自己录制、剪辑、上传的视频是否存在侵权呢?许多人觉得既然是自制视频,那么经过二次加工创造后的作品权利应该归属于创作者,所以不存在侵权,但是最近一则“MOBA短视频侵权案”重新引起了人们的议论。

某平台传播《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被腾讯告侵权赔偿496万

某平台传播《王者荣耀》短视频,被告侵权


近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起诉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已出。

腾讯要求某文化公司停止对《王者荣耀》的侵权行为,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96万元。

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例关于MOBA(多人联机在线竞技游戏)短视频侵权案,也是国内首次认定MOBA类游戏连续画面构成“类电作品”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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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游戏类电作品保护界定

由于网络游戏作为新时代的科技产物,在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中未明确网络游戏的的定性。

目前学术界和实物界都认可网络游戏画面满足著作权法独创性、可复制性以及有形载体的要求可以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关于这起案件,有业内人士表示,有较强背景故事且有着角色扮演游戏类的游戏,能够满足法律规定的影视作品的形式要件。

但《王者荣耀》作为一款以安卓、IOS操作系统为运行环境的MOBA类手机游戏,有着弱剧情、强互交等特点。

对此类游戏的作品类型认定,业界一直存在争议,此次案件中MOBA类游戏画面判定为“类电作品”,对后续案件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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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腾讯的起诉

《王者荣耀》所属于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由腾讯公司负责对该游戏在全球范围内代理运营并享有游戏整体及其游戏元素所含著作权的使用许可。

2019年,腾讯公司发现某文化公司,在其运营的视频平台游戏专栏下开设《王者荣耀》专区,并在显著位置主动推荐《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同时与数名游戏用户签订《游戏视频节目合作协议》共享收益。

公众可以通过某网络公司运营的某应用助手下载其视频平台。

腾讯公司认为《王者荣耀》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某文化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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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某公司平台的《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业务与腾讯公司相同业务构成冲突。

其公司引诱用户上传侵权视频,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对腾讯公司短视频市场的运营造成重大损失,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除此之外,某公司提供被诉视频平台的分发、下载服务、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影响力,涉嫌构成共同侵权。

对于腾讯公司的起诉,两被告公司均否认侵权。

某公司文化公司辩称:首先涉案游戏画面不构成“类电作品”,腾讯公司不享有著作权;其次,即便认为涉案游戏画面构成“类电作品”,其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创作该短视频的游戏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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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此案的审理

此次案件诉讼的过程中,法院责令某文化公司删除某视频平台上存有包含《王者荣耀》游戏画面视频共32.98万余条。

在庭审中,法院围绕《王者荣耀》整体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原告是否有权主张涉案游戏整体画面的著作财产权等多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

在《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作品属性问题上,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者荣耀》游戏中潜在的各种画面可以通过不同用户的不同组队及不同操作方式显示,这些画面满足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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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王者荣耀》作为一款多人在线竞技类手机游戏,情节复杂,游戏互动性较强,游戏用户虽然有巨大的发挥空间,但用户操作《王者荣耀》游戏时没有创作意图,并非有目的的创造出各种连续画面。

游戏用户本质上是将某些游戏画面由不可视到可视的再现,游戏用户虽然存在一定主动性,但主动性不等于独创性。

游戏用户不管是对内在的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库,还是对外在体现游戏内容的可以视听的连续活动画面,都未付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劳动性,其对《王者荣耀》游戏的整体画面不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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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院认为:被告某公司未经许可将包含原告《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短视频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放性平台上,该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法院经过综合考虑到《王者荣耀》游戏的知名度以及被告侵权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后,对原告提出480万元经济损失与16万元合理维权费用索赔额,予以全部支持。


这期的“游戏短视频侵权案”就讲到这里,酷小二会不定期更新商标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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