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單位違反勞動法,可不可以辭職走人呢?

周名湖


首先要明確一點,員工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也就是說我國法律賦予了勞動者無限辭職權。



無論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主動辭職還是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過錯而辭職,勞動者辭職都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

其次,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不等於說辭職沒有任何限制,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提前30天主動辭職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書面形式。

問題中說單位違反勞動法,那麼可以列舉部分違法行為證明,如果有屬於以下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從08年開始算);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而現實中,並不是說只能在被單位辭退的時候,勞動者才能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在勞動者主動辭職時,如果是因為單位存在諸如拖欠工資、欠繳社保費用、不給加班費等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者依然可以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

所以問題中員工說可否辭職走人,當然可以,不僅如此,還可以用上述九條解除合同條件之一來申請經濟補償金。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用戶HR楊企業人力資源


你好!這裡是眾和法律為你提供諮詢服務

根據題主的意思,這裡的違反勞動法太廣泛了。當然,如果單位違反了勞動法導致員工不願意再繼續工作的,員工當然有權利辭職。

不過在這裡要強調一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因此,對於自請辭職者,應注意審查其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同時,要求其填寫《離職申請單》,經用人單位同意後可辦理離職手續。這裡,應特別注意的是,員工在職期間造成用人單位損失需要賠償的,應在員工離職時一併結清賠付事項。


單位如果違反勞動法,應該怎麼做?

  • 被用人單位侵權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 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或申請工傷認定、要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等,如果勞動保障部門有關機構拖著不辦,或者對其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如果遇到一些複雜的官司,對法律問題搞不懂的時候,可以到當地工會、婦聯、共青團組織、當地新聞媒體、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門尋求幫助;
  • 如果想了解勞動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體問題需要諮詢的時候,可以打“12333”免費勞動保障政策諮詢熱線電話,工作人員會詳細的解答。



希望以上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眾和法律


首先確定立即辭職走人有一定風險或者說不是好的方式,應該這樣:

1. 有證據前提下,提交單方面解除合同的通知。

2. 通知說明離開時間,交接時間,逾期沒有交接人視為不需要交接。

3. 主張加班工資和補償金,當然你只能去仲裁主張了。

4. 會進檔案,是人事檔案,所以可以先協商,不行再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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