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征收中如果房屋没有产权证,会有补偿吗?

卡卡西的微笑73449


您好,您说的房屋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还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呢?没有相关证件的话,很容易会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建。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话,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就规定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至于为什么没有处罚?您别急,该法第六十五条就直接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换句话说,就是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可以依法进行拆除。“如果没有上述的两个证件,是不是就要被认定为违建了?”如果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可以认定是违建,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在没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我们还可以根据相关部门的用地批复或者土地使用权证来进行证明。(乡村)如果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话,我们可以根据并联审批部门(消防、人防、气象、市容、房管等)抄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进行证明。所以,并不是没有证件就代表是违建。如果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话,我们至少还可以根据房屋内的物品价值争取补偿。


杨在明征地拆迁律师


导读:中国现行的法律只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是必须要有房产证,而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就没有房产证一说。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最多有宅基地证,但也有很多地方土管所未发放宅基地证。这也是历史原因造成,也是土地主管部门不作为造成的。当房屋拆迁的时候,拆迁方就会拿房屋是否有宅基地或者房产证说事,不给补偿或者少补偿,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那么,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拆迁到底有没有补偿呢?今天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跟大家探讨探讨。

实践中,当房屋拆迁情况出现时,拆迁方把没有房产证的房屋纳入到违建范畴之内,从而下达违建通知及违建拆除决定,补偿少的可怜或压根没有补偿。这种行政行为很明显是错误的、不合理的,没有房产证的房屋统称为违建是需要有根据、分析没有房产证的缘由。违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必须要办理房产证,因此,以房产证为由不给补偿或纳入违建显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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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此类房屋属于违建,耕地是不允许建造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城乡规划法》相关法律规定:所谓违法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一般包括四种情形: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因此,针对农村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法律根本未规定,被拆迁人要掌握维权方向,维权要鉴定目标,通过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的帮助,显然可以拿到合理补偿。维权需要技巧方式方法,拆穷拆富只是一念之间。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


征收中的没有产权证的房屋需要先与相关部门(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认定。并不是一定没有补偿。首先,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可分为两类。

1、经核实为合法建筑的

未经登记的建筑,经核实属于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2、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可分为: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对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第二,对于一般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按照规定,补办了相关手续并缴纳了罚款的,在征收时可以视为合法建筑进行补偿。


脆壳蜗牛


您好,在房屋征收中,没有房产证或者其他相关证件,是不能算作违建的,还应考虑其时效性问题,因为《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六条就明显指出如果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分规定进行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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