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 神舟電腦與京東開撕,鹿死誰手?


頭條 | 神舟電腦與京東開撕,鹿死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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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0年2月20日,神舟電腦用其官方新浪微博賬號發佈聲明:“深圳市神舟創新科技有限公司(除引用內容外,本文以下簡稱“神舟公司”)因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除引用內容外,本文以下簡稱“京東公司”)拖欠貨款一事,已經於2020年2月18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標的額為人民幣3.383億元”。神舟公司所在集團董事長後轉發該微博,並表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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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下午,京東亦用其“京東電腦數碼”新浪微博回應,表示“因神舟違反雙方簽署的產品購銷協議條款,導致其未結算貨款被暫緩支付。自2月20日以來,我們與神舟一直就爭議問題進行溝通。我們希望大家在遵守契約精神的前提下,合理合法地解決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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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詳細案情並未發佈,筆者只能根據現有信息挖掘背後的法律內涵。


神舟公司為何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訴訟?


首先討論級別管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如何確定“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司法實踐中,訴訟標的金額越大,往往意味著案件影響越大。本案訴訟標的數額為“人民幣3.383億元”,符合中級法院管轄要求。

接著討論有關地域的管轄問題。本案屬於合同糾紛,《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此即協議管轄,體現了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事先沒有相關協議的,則按照地域管轄規則確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即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有約定按約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由於雙方是否對管轄法院作出約定、作出何種約定並未公佈,情況繁多,不宜多做假設。如果京東公司認為北京市二中院沒有管轄權,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提管轄權異議要趁早啊!


雙方的主張有何法律依據?


神舟公司以京東公司拖欠貨款為由將京東公司告上法庭,神舟公司所在集團董事長表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可推知或許神舟公司訴訟請求可能包括請求京東公司繼續履行其義務,支付貨款,賠償損失等。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根據京東公司的回應,“因神舟違反雙方簽署的產品購銷協議條款,導致其未結算貨款被暫緩支付”,京東公司的主張可能包括“神舟公司違約在先,自己才不支付其貨款,那自己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神舟公司如何“違約”,貨物質量不合格?交貨時間晚了?京東公司並未講明。即便如此,也能找到京東公司提出抗辯的依據,即同時履行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如果神舟公司的確存在違反雙方簽署的產品購銷協議條款的情形,那京東公司可以抗辯說“我也沒說不給錢,只是因為你的違約,結算貨款進度受阻,我晚點給你錢,這要求也不過分吧”。


雙方要為自己的主張承擔何種程度的證明責任?


京東公司提出的這一事實在法律上被稱為什麼?神舟公司稱“京東你欠錢不還”,京東公司回答“是你先違反約定的”,有沒有發現,京東公司的潛臺詞是“我確實沒有支付你貨款,但那是有原因的”。這被稱為抗辯事實。如果京東公司的回應是“我才沒有欠你錢”,這被稱為否認的事實,即直接否認對方提出的事實。

區分抗辯事實與否認的事實,意義何在呢?主要在於證明責任。被告提出的抗辯事實同原告的訴訟請求一樣,要求具有較高的證明責任,必須使法官達到內心確信的程度;否認的事實的證明標準則低一些,只要足以動搖法官的心證即可。別小看了證明責任!沒有足夠證據,達不到證明標準,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法官的支持。


律師總結,

從雙方的主張上看,自是各有道理。但因當下信息不夠充分,誰能勝訴,關鍵要看誰最終能證明自己的主張。



《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現行有效)

第十八條中級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2015年2月4日實施,現行有效)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法》(1999.10.01實施,現行有效)

第六十六條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條先履行義務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一百零七條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張仁藏律師,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多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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