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9 古希臘雅典法庭訴訟和審理議程

法庭議程:一年內,民眾法庭大概有二百天的工作日;在公民大會日、忌諱日(如戰神山議事會審判殺人案的日期)和年慶日裡,民眾法庭不工作。民眾法庭根據每天的案件數量來決定開放法庭的數目,並且根據案件的重要性來決定法庭的規模和訴訟時間。私人案件時由200或400人法庭審理。審理公共案件時,至少需要500人法庭審理,如果特別重大,則由1000、1500、2000或6000人審理。

在雅典,沒有代表城邦提起訴訟的公訴人或公訴機構,無論私人案件還是公共案件,都由公民個人提起訴訟。起訴人和被起訴人都必須親自出席審判並進行發言與辯論,而不準有人代理,但可以請“朋友”或“親戚”協助出庭辯論。城邦禁止專業的打官司人員參與其中,除非他本人牽涉到了官司中;如果有人揭發,訴訟當事人和他的“朋友”或“親戚”之間不是友情關係或親情關係而是金錢關係,他們都要遭到嚴懲。但是,城邦允許訟辭寫手(speech-writers)的存在;這些人在法庭外為訴訟當事人的法庭演說出謀劃策,但不能親臨現場進行指導,更不代其發言。

同時,被起訴的對象是具體的個人而非某個團體或機構。例如,公元前406年六位將軍因未能及時救起落水士兵和打撈屍體而遭到審判,當時有人主張對這六個人一起審判;作為輪值主席團成員之一的蘇格拉底卻以違背慣例而予以否決,最終還是對這個六個人逐個進行審判的。 此外,雅典的案件只有私人案件和公共案件的區分,而無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區分。私人案件和公共案件主要區別在於,私人案件涉及的是個人之間的利益補償問題,屬於現代社會的民事案件;而公共案件涉及的是社會或城邦利益的補償問題,它的懲罰不僅包括罰金,同時還包括財產充公、剝奪公民權、流放和死刑等。

值得一提的是,與城邦利益有重大關係的公共案件的訴訟則是免費的。在私人案件中,如果原告無力承擔訴訟費,他將不能提起訴訟;同時,在法庭上敗訴的一方則需要承擔全部的訴訟費用,他必須補償勝訴一方所繳納的訴訟費。

古希臘雅典法庭訴訟和審理議程

古希臘雅典衛城

訴訟程序:在雅典,案件審理有著兩個嚴格規定的階段;大多數案件在未被提請民眾法庭之前便得以解決,若要進入法庭審判,這個案件需要經過好幾道程序。

開庭審判這一天,首先通過抽籤選定陪審員和法庭主持人。隨後,法庭傳令官宣讀原被告的訟辭,接下來是原被告的第一輪發言。一般的私人案件都有兩輪發言,公共案件和一些私人案件則只有一輪的發言;發言時間的長度與案件的重要性成正比,並且,訴訟人的發言不能被打斷。

發言結束後,陪審員進行秘密投票表決。判決票由黃銅製成,中軸空心的判決票代表支持起訴人,實心的判決票代表支持被起訴人。訴訟雙方,得票多者勝訴;但是,如果票數相等,則被告人勝訴。

如果被告被宣佈無罪,他就可以離去;但若被宣佈有罪,法庭則需要進行量刑審判。原告提出嚴厲懲罰,被告希望從輕發落;陪審員在兩者之中選擇其一。公元前399年,蘇格拉底在第一輪被判有罪,在第二輪審判中被判處死刑。

法律的作用:法律在民眾法庭司法審判程序中的確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非法律因素在影響著判案結果。

陪審員基本上是按照“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判案的。除此之外,他們還受到多種非法律因素的影響;其中,主要有導致訴訟的背景、訴訟人的品德和貢獻、包括演說術和乞求憐憫在內的表演技巧等。

總而言之,雅典人似乎比我們現代人更具有洞察力,他們早已發現法律和現實之間的差距是永恆存在的;法律的裁決並不是解決社會問題的唯一方式,必須輔助以其他評判才能起到更好的效果。所以,他們從未追求過訴訟程序的標準化,由於非法律因素的存在,同類性質的案件往往不會得到相同的判決。或許,你會批判雅典的司法審判不正規、漏洞太多;但是,當你把觀察問題的視野放寬,你會發現雅典法庭的訴訟似乎更具有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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