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6 自然資源部推行市場化修復礦山生態

方馳重工瞭解,自然資源部推行自然資源政策激勵,吸引社會各方投入,探索推行市場化運作、科學化治理的礦山生態修復模式,實現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自然資源部推行市場化修復礦山生態

自然資源部近日印發《關於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稱,將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激勵、吸引社會投入,推行市場化運作、科學化治理的模式,加快推進礦山生態修復。


資金問題制約礦山生態修復


我國礦山生態修復歷史欠賬多、問題積累多、現實矛盾多,且面臨“舊賬”未還、又欠“新賬”的問題。據遙感調查監測數據,截至2018年底,全國礦山開採佔用損毀土地約5400多萬畝。

目前,從中央到地方各級財政投入不足,市場化機制尚未完全建立,缺乏激勵社會資本投入的有效政策,資金問題已成為礦山生態修復的制約瓶頸。與此同時,一些大型礦山企業面臨存量建設用地無法盤活、新增建設用地獲取難等問題。

自然資源部推行市場化修復礦山生態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按照誰修復、誰受益原則,通過賦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等產權安排,激勵社會投資主體從事生態保護修復”。

該負責人表示,《意見》將礦山生態功能修復和後續資源開發利用、產業發展統籌考慮,明確了一系列激勵政策,這些政策面向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各類社會投資主體,大力動員全社會力量,加入國土空間生態保護修復的大軍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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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實核定礦區土地利用現狀地類


在我國一些礦區,尤其是地下水位較高的平原礦區,如山東濟寧、安徽淮北等地,地下采礦導致地表塌陷積水可達十多米,許多土地已無法恢復原用途。

《意見》明確:

一是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修復後擬改為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可採取兩種實施模式:由地方政府整體修復後,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以公開競爭方式分宗確定土地使用權人;將礦山生態修復方案、土地出讓方案一併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同一修復主體和土地使用權人,並分別簽訂生態修復協議與土地出讓合同。

二是修復後擬作為農用地的,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以協議形式確定修復主體,簽訂國有農用地承包經營合同,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漁業生產。

為降低社會投資主體利用礦區修復后土地發展相關產業前期的用地成本,《意見》提出可按有關規定採取劃撥、出讓、租賃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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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建設用地修復後的指標可流轉


《意見》規定,正在開採礦山將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和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建設用地修復為耕地的,經驗收合格後,可參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在省域範圍內流轉使用。

此外,正在開採礦山將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修復為耕地及園地、林地、草地等其他農用地的,經驗收合格後,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用於本企業在省域範圍內新採礦活動佔用同地類的農用地。

自然資源部推行市場化修復礦山生態

這麼做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新建礦山用地量大,本地區新增建設用地規劃和計劃、新補充耕地能力都難以滿足採礦用地需求;另一方面是採礦活動可能跨縣級行政區,需要在省級行政區範圍內統籌“減少存量建設用地”與“新增建設用地”

《意見》規定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壤環境質量要求、不改變土地使用權人的前提下,經依法批准並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後,礦山企業可將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後用於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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