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你公檢法機關、監察機關的辦案人員或者是刑事律師,
那麼在工作就免不了
要無數遍重複教人
寫這句話:
作為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諮詢聯繫dabailvshi)在實務中確實遇到過很多種說明。
而且一般大家都會把這句話打出來
或者在做筆錄時在空白紙上寫出來
放在訊/詢問室
讓犯罪嫌疑人/證人在筆錄中寫上
但通常我們能得到一些超乎尋常的答案。
請寫上“以上筆錄我看過,和我說的相符”
於是
一、反偵查型
二、遊離型
三、語文不及格型
四、領導型
五、無語型
如果你認為上面的都是笑話,那就錯了!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販賣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文某以前三次筆錄的落款簽名時書寫為“以上筆錄我看過,和你說的相符” ,該供述不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不應作為定案根據為由提起上訴。
最終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文水全在偵查階段曾經作過3次有罪供述,均系公安機關依法訊問且有同步錄音錄像佐證,供述過程自然,其筆錄上書寫“以上筆錄我看過,與你說的相符”,並不影響上述筆錄的證據效力。
由於被告人不認罪,受到了法律的從嚴懲處,被判有期徒刑15年。這真是機關算盡太聰明,反誤了卿卿性命!
關於“以上筆錄我看過,和我說的相符”
以下很重要: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零一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訊問筆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一百九十九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製作訊問筆錄。訊問筆錄應當忠實於原話,字跡清楚,詳細具體,並交犯罪嫌疑人核對。犯罪嫌疑人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認為訊問筆錄沒有錯誤的,由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 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同時簽名、蓋章、捺指印並註明日期。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檢察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訊問的檢察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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