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 貴州該縣“城管”隊長被處分,原因是有人反映“趕場天”有人佔道私自收取“攤位費”的事情

貴州該縣“城管”隊長被處分,原因是有人反映“趕場天”有人佔道私自收取“攤位費”的事情

“這個事情我存在一定的責任。對於組織給予的處分,我沒有意見。”面對組織的處理,晴隆縣城建監察大隊隊長邱某懊悔不已。

邱某自進入縣城建監察大隊工作開始,就一直分管市場管理工作,其間曾因工作認真努力,年終考評被評為“優秀”,有群眾稱其為“城管隊長”。

一個年終考評為“優秀”的幹部,為何會受到處分?事情還得從一起佔道經營案件說起。

據群眾反映,2014年11月以來,“趕集天”有群眾長期侵佔縣城道路設攤並私自收取“攤位費”。而作為晴隆縣城建監察大隊負責人的邱某,雖對此進行過研究部署,但未向上級提出切實可行的處理建議,也沒有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對群眾反映有人佔道私自收取“攤位費”的現象排查核實和制止不到位。

2019年4月,邱某因涉嫌違紀,被晴隆縣紀委立案審查。

“請問你知道有人霸佔縣城道路設攤位並強行收取他人‘攤位費’嗎?”在掌握充足證據後,審查調查人員找到了邱某。

“知道,我聽街上的群眾說過。”邱某輕描淡寫地答道。

“那你是怎樣處理的?”工作人員追問道。

“2015年3月,我們城管隊及綜合執法組商量過這個問題,也採取了相應的辦法和措施。之後多次組織調查瞭解,但沒有取到相關證據……我們是履職了的,我們沒有責任。”邱某如此回答道。

然而,事實並非如此。經調查核實,每到“趕場天”,肖某忠夫婦便霸佔縣城道路設置攤位,有群眾想來擺攤,必須繳納一定的“攤位費”才行,弄得群眾苦不堪言,在群眾當中造成了不良影響。

對此,縣掃黑辦、公安局、紀委監委等部門快速出擊,重拳施治,使得市場秩序得以恢復正常,群眾情緒得到安撫。

因工作履職不到位,對縣城集貿市場管理“不走心”,加之其他違紀問題,2019年7月,邱某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群眾利益無小事,一枝一葉總關情。”對縣住建局黨組履職不力的行為,晴隆縣紀委給予通報批評處理;對投機佔道收取“攤位費”的不法人員肖某忠等,縣法院給予了法律審判,讓公平正義深入民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