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5 逃稅、偷稅、抗稅、騙稅、瀆職罰款多少,負什麼法律責任?

不交稅的話,應該罰款多少,負什麼法律責任

一、稅務管理相對人實施稅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違反稅務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1.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2)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3)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4)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2.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3.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4.非法印製、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6.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逃避稅務機關追繳欠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應收而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義務人處以應扣未扣、

逃稅、偷稅、抗稅、騙稅、瀆職罰款多少,負什麼法律責任?

(三)偷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偷稅,是指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上述偷稅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處以罰款。

(四)抗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抗稅,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

對抗稅行為,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罰款。

(五)騙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騙稅行為,是指納稅人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納稅人有騙稅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配合稅務檢查的法律責任

稅務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發生不配合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的下列行為,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1.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

2.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3.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4.轉移、隱匿、銷燬有關資料的。

5.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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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稅務行政主體實施稅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瀆職行為的法律責任

1.稅務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翫忽職守,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調離稅收工作崗位,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稅務人員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其他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1.稅務機關違反規定擅自改變稅收徵收管理範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2.稅務人員在徵收稅款或者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未按照《徵管法》的規定進行迴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未按照《徵管法》的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檢舉人保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稅務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勾結,唆使或者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施稅收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稅務人員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6.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徵、停徵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的,除按《徵管法》的規定撤銷其和自作出的決定外,補徵應徵未徵稅款,退還不應徵收而徵收的稅款,並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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