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5 “高铁霸座男”上了黑名单,高兴吗?但是……

“高铁霸座男”上了黑名单,高兴吗?但是……

那个把“霸座男”送上黑名单的依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证监会、铁路总公司于2018年3月2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这个文件有六部分构成,分别规定了:限制范围、信息采集、发布执行和权利救济、移除机制、诉讼指导和宣传工作。

当仔细读权利救济和诉讼指导时,规定笼统,不具操作性,不由得让人毛骨悚然。尤其是铁路旅客相关失信信息采集的部分

法治的最根本的要求是:任何剥夺公民权利的处罚,必须有被剥夺人充分的救济方式。例如最严厉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各个阶段的辩护权,并规定了详细的实现方式。《行政诉讼法》把举证责任全部给了国家的行政机关,并且详细地规定了被处罚的相对人的诉讼权利。

“高铁霸座男”上了黑名单,高兴吗?但是……

而在这个文件中,信息的采集是惩罚失信人的信息来源,文件规定了铁路旅客相关失信信息采集方式是: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立为刑事案件的,由相关铁路公安局通报相关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并纳入惩戒名单。这不可怕,因为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案件立案,都有明确的标准,并且在《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赋予了当事人充分的救济方式。

可怕的是下面的规定:未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上述行为,由铁路站车工作人员收集有关音视频证据或2名旅客以上的证人证言或行为责任人本人书面证明,报铁路运输企业审核、认定后,纳入惩戒名单。可以说在这个上报的规定中,没有给失信人任何辩护的机会。

当处罚决定落在失信人头上时,对处罚措施的救济途径是:“可通过铁路"12306"客服电话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如何提出?怎样提出?当事人怎么证明已经提出?有关部门是谁?怎样确定有关部门?对于这么严重的出行限制的处罚,打电话是唯一明确的提出异议的方式,这也太可笑了。

当然,实在不行就提前诉讼吧,但是如何提起?文件对诉讼指导部分是这样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指导,依法处理因执行限制乘坐火车名单而引发的有关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明确审理标准,公正司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但是,如何操作?谁是被告?

可以说,这样的处罚没有救济方式。不过你可能会想,这些都是惩罚“坏人的”,和“好人”没有关系。别天真了,每一个公民,都是潜在的被“惩罚”者,没有人例外,除非某些人有超越法律的权利。最严格的《刑事诉讼法》之下,尚且有冤假错案,何况这个“意见”。当然不知道这个“意见”是否可以称得上“法律”,如果这个“意见”是“法律”的话作为一个公民,对于没有救济途径的处罚,你不害怕吗?

“高铁霸座男”上了黑名单,高兴吗?但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