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5 “高鐵霸座男”上了黑名單,高興嗎?但是……

“高鐵霸座男”上了黑名單,高興嗎?但是……

那個把“霸座男”送上黑名單的依據是: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鐵路總公司於2018年3月2日聯合發佈的《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 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自2018年5月1日起實施。

這個文件有六部分構成,分別規定了:限制範圍、信息採集、發佈執行和權利救濟、移除機制、訴訟指導和宣傳工作。

當仔細讀權利救濟和訴訟指導時,規定籠統,不具操作性,不由得讓人毛骨悚然。尤其是鐵路旅客相關失信信息採集的部分

法治的最根本的要求是:任何剝奪公民權利的處罰,必須有被剝奪人充分的救濟方式。例如最嚴厲的《刑事訴訟法》賦予了犯罪嫌疑人各個階段的辯護權,並規定了詳細的實現方式。《行政訴訟法》把舉證責任全部給了國家的行政機關,並且詳細地規定了被處罰的相對人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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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這個文件中,信息的採集是懲罰失信人的信息來源,文件規定了鐵路旅客相關失信信息採集方式是: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或立為刑事案件的,由相關鐵路公安局通報相關鐵路局集團有限公司,並納入懲戒名單。這不可怕,因為無論是行政處罰還是刑事案件立案,都有明確的標準,並且在《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都賦予了當事人充分的救濟方式。

可怕的是下面的規定:未被公安機關處理的上述行為,由鐵路站車工作人員收集有關音視頻證據或2名旅客以上的證人證言或行為責任人本人書面證明,報鐵路運輸企業審核、認定後,納入懲戒名單。可以說在這個上報的規定中,沒有給失信人任何辯護的機會。

當處罰決定落在失信人頭上時,對處罰措施的救濟途徑是:“可通過鐵路"12306"客服電話或向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如何提出?怎樣提出?當事人怎麼證明已經提出?有關部門是誰?怎樣確定有關部門?對於這麼嚴重的出行限制的處罰,打電話是唯一明確的提出異議的方式,這也太可笑了。

當然,實在不行就提前訴訟吧,但是如何提起?文件對訴訟指導部分是這樣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加強對各級人民法院指導,依法處理因執行限制乘坐火車名單而引發的有關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明確審理標準,公正司法,維護各方合法權益。”但是,如何操作?誰是被告?

可以說,這樣的處罰沒有救濟方式。不過你可能會想,這些都是懲罰“壞人的”,和“好人”沒有關係。別天真了,每一個公民,都是潛在的被“懲罰”者,沒有人例外,除非某些人有超越法律的權利。最嚴格的《刑事訴訟法》之下,尚且有冤假錯案,何況這個“意見”。當然不知道這個“意見”是否可以稱得上“法律”,如果這個“意見”是“法律”的話作為一個公民,對於沒有救濟途徑的處罰,你不害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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