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男方全款买了房子,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后,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该怎么办?

种花家的兔子236


结婚第二天,就离婚,这很难不令人想到骗婚。男方也可怜,摊上这么一麻烦,所以说结婚要慎重!这一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话,婚后房产证上了加女方姓名,即视为赠与对方。若未约定具体各占份额,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女离婚时,应当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没有约定的,可协议处理共同财产。协议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共同财产的状况,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合理分割。

如果能证明,婚后房屋的加名,是以结婚为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赠与是以婚姻为前提的,婚姻不能继续,赠与条件视为不成就,赠与人应该可以撤销赠与。至于如何证明,建议找个靠谱的婚姻专业的律师帮助你。

再从诉讼离婚这一方面出发,女方申请离婚,得证明“感情已经破裂”,这个诉求要得到支持,都拿出一系列间接证据证明。如果法院不支持女方的离婚请求,你朋友便可以私下和女方另外协议,或许能取得一个比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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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天下


男方全款购买了房子。

通过相亲认识女方后,女方说必须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后,才去登记结婚。

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就办理了登记结婚。结果登记结婚的第二天,女方就提出离婚,要求分割一半的房产。

鉴于办理结婚登记的第二天,女方就提出离婚,所以,男方有理由认为女方是骗婚。


何为骗婚?骗婚,是指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可撤销婚姻的行为。

骗婚,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登记结婚就是为了获得财物,得到财物后,马上就要求离婚;一种是故意隐瞒不利结婚的情况,比如有身体缺陷,有疾病等情况,而与他人结婚。

女方要求房产证上加上名字才去办理结婚证,办理了结婚证第二天就去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子,就属于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的情形。


遇到此类情形怎么办?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民事行为。

女方的行为是以与男方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骗取男方财产的非法目的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也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女方与男方办理结婚登记,其目的不是与男方成为夫妻,不是与男方共同生活,其真实的想法是为了得到男方的一半房产。所以,其与男方办理结婚登记就是其虚假的意思表示。一旦房产证上加上了她的名字,她的真实想法就马上暴露出来。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建议男方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民事行为”为由提出反诉,要求认定房产证上增加女方名字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祝好运!


郭广吉律师


作为一个执着于婚姻家事的律师,对这个问题很感兴趣。

针对这个问题,实践中争议已经不大,基本上法院的裁判思路是一旦房屋产权证加名登记完成,赠与行为履行完毕,即为完成了物权变更登记,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再离婚时并非一人一半进行分割,法院会结合双方之间的协议进行分割,如果没有协议的,综合考量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结婚的年限等因素进行判定。

具体一点来讲,结合您问的问题,男方对女方应该是真爱了,但是女方这种做法十分过分,房屋刚刚加名成功,登记结婚后第二天即立马提出离婚。女方可能也是事先做了些功课的。

首先,女方留了个心眼儿,没让男方写赠与协议,而是直接过户。如果女方只要求男方写赠与协议,而并未实际变更登记,加上女方名字,那么无论之后男女双方是否登记结婚,男方都可以撤销该赠与。(具体法律依据附后)

其次,过户后,女方没有直接与男方分手,而是登记结婚后立马离婚。也就是说女方可能知道男方加名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什么叫附条件的赠与?通俗一点讲,就是只有条件成就,赠与才能生效。在此问题中就表现为,只有进行结婚登记,这种赠与行为才能生效。反过来说,如果男方加上女方名字后,女方最终未和男方登记结婚,那么男方即可行使《合同法》规定的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即女方未履行约定的结婚义务,男方依法撤销该赠与行为。此问题中,女方明显规避了法定撤销权这一说。(具体法律依据附后)

那么现在物权也变更了,婚也结了,男方无论是行使哪一种撤销权都是不会获得法院支持的。

不过,告诉您的朋友,别灰心。女方分不到一半的房子。首先,可以确定房子是共同所有,男方婚前全款付清,女方对该房屋没有任何一点贡献,没有付首付,没有共同还贷,没有装修等等等等。其次,俩人才结婚一天就离婚,明眼人一看,这女方肯定有问题(不好判断是不是诈骗),法官要是将房子判一人一半,法官内心os:这锅我不背。专业一点讲,我认为,房子全部判归男方的可能性极大,可能会稍对女方进行个补偿,具体多少钱也是法官酌定。如果诉讼策略掌握得好,女方可能直接知难而退。

您的朋友可能比较关心酌定多少钱呢?跟您讲一个真实的案例,射阳法院的一个判例。房价40多万,男方父亲在其婚前首付25万,剩下部分15万多由男方贷款支付,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过了十几天,男方与女方登记结婚,又过了十来天,男方在女方要求下加上女方名字,四个月后女方提出离婚,起诉要求分割一半房产。法院思路和我之前讲的一样,在考虑酌定多少钱给女方时,法官认为女方有共同还贷,结婚到最终离婚拖延时间也差不多有近一年,男方补偿女方8万元。

所以,总结起来,若起诉到法院,房产归您朋友,酌定补偿一些给女方,也可能不许任何补偿。(具体如何判决是法官大人的事情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若您有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哦。


小徐律师


男方着实可怜,疯狂加班,省吃俭用就是为了全款买房。房产加名并办理结婚登记马上被起诉离婚,这估计有可能遇到所谓的骗婚行为。

如果单纯从法律上理解,男方将婚前全款购房的房产加上女方名字,属于男方对女方的赠与,房产属于共同财产。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赠与以房产过户为交付,不可撤销。

显然,这样的理解对于问题所述的情况是不公平。女方要求房产加名,办理结婚登记之后马上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若是简单且笼统的这样适用法律,并且判决给女方一半的款项补偿,这不仅对男方不公平,也将导致此类骗婚骗财产现象的产生。

一般来说,对于男方赠与行为的理解应当认定为一种附条件性的赠与。显然这个赠与是以婚姻为前提的,如果婚姻不能继续,这个赠与条件视为不成就,赠与人应当可以撤销赠与。

但不管怎么样,房产加名行为属于赠与,女方结婚之后马上诉讼离婚,这个不管是从女方的主观意图或男方的赠与意思表示,还相对容易作出有利于男方的解释。若是结婚时间稍微拉长,一般来说,加名房产应当属于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予以分割。所以,建议在加名时签署协议,对于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等进行明确,进而避免矛盾。


叶律师


您好,您的问题是:

男方全款买了房子,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后,女方提出离婚。男方怎么办?

陈群律师为您解答,希望帮到您。

这里涉及到婚前房屋的财产所有权,也就是财产关系和婚姻关系,要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但是又要统筹安排。

您要在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明两个方面着力。特别是要收集、整理购买房屋、恋爱结婚这两个方面的重要证据。

一、关于房产

(一)您需要证明

女方起诉要求分割的房产,是您的婚前个人财产,由您个人全款购买,您已取得房产证,房产证上署名为您一个人的姓名。

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姓名,是因为女方以加名为结婚的前提条件。

男方希望结婚,且相信女方的承诺,所以加名。

(二)您要准备的证据材料主要有

房屋买卖合同(您与开发商为案涉房屋所签署的);

首付款证明(开发商出具的收据或发票);

付款凭证(您的转账凭证或银行流水);

发票(开发商出具的您购房付款的证明);

如果是一次性付清,那就是一次性付清的转账证明、发票;

款项来源证明(存款,工资收入,股票或股份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等等的证明);

房产权属证明(加名前后的两本房产证,或者房屋登记信息);

水、电、煤气、网络等的开户证明和交费证明;

女方要求加名的证明(聊天记录、短信、书面材料、证人证言等)。

二、关于婚姻

男方、女方是如何结识的?

相亲,是有介绍人还是网络结识?

结识及恋爱过程证明(聊天记录,微信,证人证言,书面材料等)

结婚证;

三、您的抗辩理由

1、所涉房产是您的婚前个人财产,由您全款购买。

2、加名(赠与),不是本意,不是自愿,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女方的要求,是附条件的,是以结婚并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

3、女方系相亲对象,她提出结婚就必须加名、加完名立即就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产,其行为目的明确、具有明显的欺诈性质。

4、婚龄仅仅一天。

基于上述理由,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不支持女方的财产分割要求,同时判令解除婚姻关系。


陈群律师


您好!首先对您同学的遭遇表示遗憾,女方这种行为基本可以认定为“骗婚行为”。但越是这种情况,就越需要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先介绍房产的实际产权归属情况;然后再就如何就“骗婚”的维权行为做简单提示。

第一,房屋产权归属

男方全款买房,并在婚前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相当于将部分产权赠送给女方。确认份额主要依据双方登记情况。

如果双方是按“共同共有”情况登记的,则两人按照每人拥有50%产权计算。

如果双方是按“按份共有”情况登记的,则按照房本上登记的产权份额确认各自份额。

当然这种结果对您朋友非常不公平,所以建议您起诉处理争取产权。

第二,起诉离婚

骗婚是指以婚姻为缘由,诈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制度: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想您同学这种情况,可以满足未共同生活前提,理应归还彩礼(也就是房产)。同时,男方还需要举证:女方在拥有这套房子的过程中,没有出钱也没出力。证据包括当时的购房合同、契税发票、房款转账流水等。

希望回答对题主有帮助。


一纸家书


怎么办?没办法!就等着房产评估房价,然后按房产证的名字,如仅男女两个人,男的就分一半给女方。假如房产证上有男方父母的话,那男方就幸运的多了,男方只需分四分之一给女方。如今结婚加名字已成不良女子获取巨额利益的套路,且又是屡试不爽无一失误。

即使婚前男方全资购房,只要写上女方名字,就表示此是男女双方的馈赠行为,最后离婚判决书对房产分割事项必定这样写"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接着点明,男方如要房,那就按房价付一半给女方,並指定判决生效后一个月支付,愈期支付利息。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男方还要额外支付法院执行费,一点办法也沒有。

房产非小事,加名需格外慎重,一是房产价值大,二是婚姻的不确定性,别看今日山誓海盟,说不定明日刺刀见红。看多了人生虚假,特警示万般辛苦才购房的男人,如女方以房产加名为结婚先决条件,赶紧转身走人,别稀里糊涂落入涂了蜜糖的婚姻陷井。

警示不包括一诺千金的富豪。


兴如15105019


这样的 节奏, 让人想到“骗婚”了。男方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

一、婚前全款买房,房子是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婚前加上女方的名字,属于一种赠与合同,但是,这里要注意的是男方的赠与属于是附条件的赠与,目的是为了和女方结婚才赠与的。

二、那么问题来了,女方已经和你登记结婚了,是否能取得房子的一半呢!

个人认为,男方完全可以要回自己的房产。男方加名字的行为,其实也是变相的彩礼,也是婚前赠与的。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后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彩礼是要返还的。尤其是这种,刚结婚一天的,更应该返还彩礼。

三、婚姻对于我们来说都是人生大事,一定要经过相互了解,不能草率结婚。对于这种婚前房子加名需要了解它的法律后果,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总之,婚姻是两个人感情的结果,并非是一场买卖,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提前给自己留下后路也是应该的,如果对方间隔时间长一点在提出离婚,那最后受损失的必然是男方了。


石家庄市管建涛律师


全款买的房子,相亲认识了个女的,人家说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才行,结婚后,女方就提出离婚,要求分房产。

这是碰到了傻白男了呀。赶紧找个律师,看看有没有挽救余地。

相亲遇到一个愿意在全款房产上加名的男人,这是多么幸运的事啊,不过人家女的也许并不是来找婚姻的,所以男人好不好就不重要了。



你看网上很多女性要求男方出彩礼,要求在贷款房上加名,但要求在全款房上加名的真不多,为什么?因为这套婚前的全款房很可能是人家一家人辛辛苦苦赚来的,女方是一点没付出啊,真不好意思开口呀。

愿意给对方安全感,这是个有责任心的男人,但也不能将自己的利益完全置于危险境地,尤其是面对一个自己根本不了解的人。



为了结婚而结婚,生活很难幸福,不仅适用于女性,男性也一样。

你以为“男大当婚 女大当嫁”,相亲认识,彼此合适,领了证,大家就是相亲相爱的一家人,不是的。

至亲至疏夫妻,好的夫妻关系可以是世界上最亲密的关系,能共患难,但不好的,比仇人还淡漠。

有人能为爱人拼尽性命,也有人会插爱人两刀。

信任要建立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对于不了解的人,你丢盔弃甲,对方未必会缴枪不杀。


流年芳华


我觉得虽然房子是男方婚前全款买的,从法律上说,女方一分钱分不到,但从道义上应该分割给女方,或者说房子不好割一半,至少给合理的经济补偿

,理由如下

一,女性的青春价值很高,夫妻十几年,女方从二十几岁的女孩变成四十多岁的女人,在婚恋市场价值大跌。可以说,她最好时光陪你渡过。她现在身材走样,面容老化,你有了新的感情也可以理解,但不应该对前妻太过无情

二,女性在为了孩子的成长中付出更多,如果不要孩子,她也许早已升职加薪,为了照顾教育儿女,女人以家庭为重,在职场停步不前,甚至从紧张的大公司跳槽到相对轻松待遇也较低的小公司。也就是说,她这个人为了你们的孩子,自身的职场价值贬值了。

三,女方虽然没有参与买房,但往往付出装修家具家电这样费用,虽然现在装修旧了,家具过时了,家电落后了,但买的时候是真金白银。十几年前把这些钱拿去按揭一套房子,也不至于落到现在这样无处落脚的境地。

不过,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下女方往往是净身出户,可能人在感情变淡的时候都会变得特别理智和决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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