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男方全款買了房子,房產證加上女方名字後,女方提出離婚,男方該怎麼辦?

種花家的兔子236


結婚第二天,就離婚,這很難不令人想到騙婚。男方也可憐,攤上這麼一麻煩,所以說結婚要慎重!這一情況,按照法律規定的話,婚後房產證上了加女方姓名,即視為贈與對方。若未約定具體各佔份額,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男女離婚時,應當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沒有約定的,可協議處理共同財產。協議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根據共同財產的狀況,結婚時間的長短,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以及財產的來源、數量等,合理分割。

如果能證明,婚後房屋的加名,是以結婚為附加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贈與是以婚姻為前提的,婚姻不能繼續,贈與條件視為不成就,贈與人應該可以撤銷贈與。至於如何證明,建議找個靠譜的婚姻專業的律師幫助你。

再從訴訟離婚這一方面出發,女方申請離婚,得證明“感情已經破裂”,這個訴求要得到支持,都拿出一系列間接證據證明。如果法院不支持女方的離婚請求,你朋友便可以私下和女方另外協議,或許能取得一個比較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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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天下


男方全款購買了房子。

通過相親認識女方後,女方說必須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後,才去登記結婚。

房產證加上女方名字就辦理了登記結婚。結果登記結婚的第二天,女方就提出離婚,要求分割一半的房產。

鑑於辦理結婚登記的第二天,女方就提出離婚,所以,男方有理由認為女方是騙婚。


何為騙婚?騙婚,是指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或用欺騙手段締結可撤銷婚姻的行為。

騙婚,有兩種情形:一種是登記結婚就是為了獲得財物,得到財物後,馬上就要求離婚;一種是故意隱瞞不利結婚的情況,比如有身體缺陷,有疾病等情況,而與他人結婚。

女方要求房產證上加上名字才去辦理結婚證,辦理了結婚證第二天就去起訴離婚,要求分割房子,就屬於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的情形。


遇到此類情形怎麼辦?

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民事行為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為無效民事行為。

女方的行為是以與男方結婚的合法形式掩蓋其騙取男方財產的非法目的的行為。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該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款也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女方與男方辦理結婚登記,其目的不是與男方成為夫妻,不是與男方共同生活,其真實的想法是為了得到男方的一半房產。所以,其與男方辦理結婚登記就是其虛假的意思表示。一旦房產證上加上了她的名字,她的真實想法就馬上暴露出來。


《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建議男方以“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為無效民事行為”為由提出反訴,要求認定房產證上增加女方名字的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

祝好運!


郭廣吉律師


作為一個執著於婚姻家事的律師,對這個問題很感興趣。

針對這個問題,實踐中爭議已經不大,基本上法院的裁判思路是一旦房屋產權證加名登記完成,贈與行為履行完畢,即為完成了物權變更登記,具有物權變動的效力,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但是再離婚時並非一人一半進行分割,法院會結合雙方之間的協議進行分割,如果沒有協議的,綜合考量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結婚的年限等因素進行判定。

具體一點來講,結合您問的問題,男方對女方應該是真愛了,但是女方這種做法十分過分,房屋剛剛加名成功,登記結婚後第二天即立馬提出離婚。女方可能也是事先做了些功課的。

首先,女方留了個心眼兒,沒讓男方寫贈與協議,而是直接過戶。如果女方只要求男方寫贈與協議,而並未實際變更登記,加上女方名字,那麼無論之後男女雙方是否登記結婚,男方都可以撤銷該贈與。(具體法律依據附後)

其次,過戶後,女方沒有直接與男方分手,而是登記結婚後立馬離婚。也就是說女方可能知道男方加名實際上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什麼叫附條件的贈與?通俗一點講,就是隻有條件成就,贈與才能生效。在此問題中就表現為,只有進行結婚登記,這種贈與行為才能生效。反過來說,如果男方加上女方名字後,女方最終未和男方登記結婚,那麼男方即可行使《合同法》規定的贈與的法定撤銷權,即女方未履行約定的結婚義務,男方依法撤銷該贈與行為。此問題中,女方明顯規避了法定撤銷權這一說。(具體法律依據附後)

那麼現在物權也變更了,婚也結了,男方無論是行使哪一種撤銷權都是不會獲得法院支持的。

不過,告訴您的朋友,別灰心。女方分不到一半的房子。首先,可以確定房子是共同所有,男方婚前全款付清,女方對該房屋沒有任何一點貢獻,沒有付首付,沒有共同還貸,沒有裝修等等等等。其次,倆人才結婚一天就離婚,明眼人一看,這女方肯定有問題(不好判斷是不是詐騙),法官要是將房子判一人一半,法官內心os:這鍋我不背。專業一點講,我認為,房子全部判歸男方的可能性極大,可能會稍對女方進行個補償,具體多少錢也是法官酌定。如果訴訟策略掌握得好,女方可能直接知難而退。

您的朋友可能比較關心酌定多少錢呢?跟您講一個真實的案例,射陽法院的一個判例。房價40多萬,男方父親在其婚前首付25萬,剩下部分15萬多由男方貸款支付,房屋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過了十幾天,男方與女方登記結婚,又過了十來天,男方在女方要求下加上女方名字,四個月後女方提出離婚,起訴要求分割一半房產。法院思路和我之前講的一樣,在考慮酌定多少錢給女方時,法官認為女方有共同還貸,結婚到最終離婚拖延時間也差不多有近一年,男方補償女方8萬元。

所以,總結起來,若起訴到法院,房產歸您朋友,酌定補償一些給女方,也可能不許任何補償。(具體如何判決是法官大人的事情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二條。

若您有問題歡迎在評論區留言哦。


小徐律師


男方著實可憐,瘋狂加班,省吃儉用就是為了全款買房。房產加名並辦理結婚登記馬上被起訴離婚,這估計有可能遇到所謂的騙婚行為。

如果單純從法律上理解,男方將婚前全款購房的房產加上女方名字,屬於男方對女方的贈與,房產屬於共同財產。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的贈與以房產過戶為交付,不可撤銷。

顯然,這樣的理解對於問題所述的情況是不公平。女方要求房產加名,辦理結婚登記之後馬上起訴要求離婚並分割房產,若是簡單且籠統的這樣適用法律,並且判決給女方一半的款項補償,這不僅對男方不公平,也將導致此類騙婚騙財產現象的產生。

一般來說,對於男方贈與行為的理解應當認定為一種附條件性的贈與。顯然這個贈與是以婚姻為前提的,如果婚姻不能繼續,這個贈與條件視為不成就,贈與人應當可以撤銷贈與。

但不管怎麼樣,房產加名行為屬於贈與,女方結婚之後馬上訴訟離婚,這個不管是從女方的主觀意圖或男方的贈與意思表示,還相對容易作出有利於男方的解釋。若是結婚時間稍微拉長,一般來說,加名房產應當屬於共同財產,應當在離婚時予以分割。所以,建議在加名時簽署協議,對於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進而避免矛盾。


葉律師


您好,您的問題是:

男方全款買了房子,房產證加上女方名字後,女方提出離婚。男方怎麼辦?

陳群律師為您解答,希望幫到您。

這裡涉及到婚前房屋的財產所有權,也就是財產關係和婚姻關係,要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但是又要統籌安排。

您要在法律規定和事實證明兩個方面著力。特別是要收集、整理購買房屋、戀愛結婚這兩個方面的重要證據。

一、關於房產

(一)您需要證明

女方起訴要求分割的房產,是您的婚前個人財產,由您個人全款購買,您已取得房產證,房產證上署名為您一個人的姓名。

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姓名,是因為女方以加名為結婚的前提條件。

男方希望結婚,且相信女方的承諾,所以加名。

(二)您要準備的證據材料主要有

房屋買賣合同(您與開發商為案涉房屋所簽署的);

首付款證明(開發商出具的收據或發票);

付款憑證(您的轉賬憑證或銀行流水);

發票(開發商出具的您購房付款的證明);

如果是一次性付清,那就是一次性付清的轉賬證明、發票;

款項來源證明(存款,工資收入,股票或股份收入,知識產權收入等等的證明);

房產權屬證明(加名前後的兩本房產證,或者房屋登記信息);

水、電、煤氣、網絡等的開戶證明和交費證明;

女方要求加名的證明(聊天記錄、短信、書面材料、證人證言等)。

二、關於婚姻

男方、女方是如何結識的?

相親,是有介紹人還是網絡結識?

結識及戀愛過程證明(聊天記錄,微信,證人證言,書面材料等)

結婚證;

三、您的抗辯理由

1、所涉房產是您的婚前個人財產,由您全款購買。

2、加名(贈與),不是本意,不是自願,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而是基於女方的要求,是附條件的,是以結婚並長期共同生活為目的的。

3、女方系相親對象,她提出結婚就必須加名、加完名立即就起訴離婚、要求分割房產,其行為目的明確、具有明顯的欺詐性質。

4、婚齡僅僅一天。

基於上述理由,要求撤銷贈與合同,不支持女方的財產分割要求,同時判令解除婚姻關係。


陳群律師


您好!首先對您同學的遭遇表示遺憾,女方這種行為基本可以認定為“騙婚行為”。但越是這種情況,就越需要通過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下面將先介紹房產的實際產權歸屬情況;然後再就如何就“騙婚”的維權行為做簡單提示。

第一,房屋產權歸屬

男方全款買房,並在婚前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相當於將部分產權贈送給女方。確認份額主要依據雙方登記情況。

如果雙方是按“共同共有”情況登記的,則兩人按照每人擁有50%產權計算。

如果雙方是按“按份共有”情況登記的,則按照房本上登記的產權份額確認各自份額。

當然這種結果對您朋友非常不公平,所以建議您起訴處理爭取產權。

第二,起訴離婚

騙婚是指以婚姻為緣由,詐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如果想您同學這種情況,可以滿足未共同生活前提,理應歸還彩禮(也就是房產)。同時,男方還需要舉證:女方在擁有這套房子的過程中,沒有出錢也沒出力。證據包括當時的購房合同、契稅發票、房款轉賬流水等。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一紙家書


怎麼辦?沒辦法!就等著房產評估房價,然後按房產證的名字,如僅男女兩個人,男的就分一半給女方。假如房產證上有男方父母的話,那男方就幸運的多了,男方只需分四分之一給女方。如今結婚加名字已成不良女子獲取鉅額利益的套路,且又是屢試不爽無一失誤。

即使婚前男方全資購房,只要寫上女方名字,就表示此是男女雙方的饋贈行為,最後離婚判決書對房產分割事項必定這樣寫"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接著點明,男方如要房,那就按房價付一半給女方,並指定判決生效後一個月支付,愈期支付利息。如不履行,法院將強制執行,男方還要額外支付法院執行費,一點辦法也沒有。

房產非小事,加名需格外慎重,一是房產價值大,二是婚姻的不確定性,別看今日山誓海盟,說不定明日刺刀見紅。看多了人生虛假,特警示萬般辛苦才購房的男人,如女方以房產加名為結婚先決條件,趕緊轉身走人,別稀裡糊塗落入塗了蜜糖的婚姻陷井。

警示不包括一諾千金的富豪。


興如15105019


這樣的 節奏, 讓人想到“騙婚”了。男方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利。

一、婚前全款買房,房子是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婚前加上女方的名字,屬於一種贈與合同,但是,這裡要注意的是男方的贈與屬於是附條件的贈與,目的是為了和女方結婚才贈與的。

二、那麼問題來了,女方已經和你登記結婚了,是否能取得房子的一半呢!

個人認為,男方完全可以要回自己的房產。男方加名字的行為,其實也是變相的彩禮,也是婚前贈與的。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婚後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彩禮是要返還的。尤其是這種,剛結婚一天的,更應該返還彩禮。

三、婚姻對於我們來說都是人生大事,一定要經過相互瞭解,不能草率結婚。對於這種婚前房子加名需要了解它的法律後果,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總之,婚姻是兩個人感情的結果,並非是一場買賣,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提前給自己留下後路也是應該的,如果對方間隔時間長一點在提出離婚,那最後受損失的必然是男方了。


石家莊市管建濤律師


全款買的房子,相親認識了個女的,人家說房產證上加上女方的名字才行,結婚後,女方就提出離婚,要求分房產。

這是碰到了傻白男了呀。趕緊找個律師,看看有沒有挽救餘地。

相親遇到一個願意在全款房產上加名的男人,這是多麼幸運的事啊,不過人家女的也許並不是來找婚姻的,所以男人好不好就不重要了。



你看網上很多女性要求男方出彩禮,要求在貸款房上加名,但要求在全款房上加名的真不多,為什麼?因為這套婚前的全款房很可能是人家一家人辛辛苦苦賺來的,女方是一點沒付出啊,真不好意思開口呀。

願意給對方安全感,這是個有責任心的男人,但也不能將自己的利益完全置於危險境地,尤其是面對一個自己根本不瞭解的人。



為了結婚而結婚,生活很難幸福,不僅適用於女性,男性也一樣。

你以為“男大當婚 女大當嫁”,相親認識,彼此合適,領了證,大家就是相親相愛的一家人,不是的。

至親至疏夫妻,好的夫妻關係可以是世界上最親密的關係,能共患難,但不好的,比仇人還淡漠。

有人能為愛人拼儘性命,也有人會插愛人兩刀。

信任要建立在相互瞭解的基礎上,對於不瞭解的人,你丟盔棄甲,對方未必會繳槍不殺。


流年芳華


我覺得雖然房子是男方婚前全款買的,從法律上說,女方一分錢分不到,但從道義上應該分割給女方,或者說房子不好割一半,至少給合理的經濟補償

,理由如下

一,女性的青春價值很高,夫妻十幾年,女方從二十幾歲的女孩變成四十多歲的女人,在婚戀市場價值大跌。可以說,她最好時光陪你渡過。她現在身材走樣,面容老化,你有了新的感情也可以理解,但不應該對前妻太過無情

二,女性在為了孩子的成長中付出更多,如果不要孩子,她也許早已升職加薪,為了照顧教育兒女,女人以家庭為重,在職場停步不前,甚至從緊張的大公司跳槽到相對輕鬆待遇也較低的小公司。也就是說,她這個人為了你們的孩子,自身的職場價值貶值了。

三,女方雖然沒有參與買房,但往往付出裝修傢俱家電這樣費用,雖然現在裝修舊了,傢俱過時了,家電落後了,但買的時候是真金白銀。十幾年前把這些錢拿去按揭一套房子,也不至於落到現在這樣無處落腳的境地。

不過,現實生活中,這種情況下女方往往是淨身出戶,可能人在感情變淡的時候都會變得特別理智和決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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