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巴城一“亡者”5年后归来!当年赔了30多万现在咋办?

巴城一“亡者”5年后归来!当年赔了30多万现在咋办?

2003年底,当时就读于巴城某学校年仅14岁的杨阳根据学校安排到深圳一电子厂实习,不久家人与他失去联系。由于杳无音信,2011年杨阳被宣告死亡,学校赔偿了杨家各项损失30余万元。然而,2016年初杨阳却突然回到了家中。杨家人欣喜过后,面临着一连串矛盾和纠纷:当初获赔的30余万元被要求退回。近日,此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将择期宣判。

前言

少年

归来记

2003 年11月

14岁的杨阳被学校安排到深圳一电子厂实习

2004 年后

家人与他失去联系。后经证实,当年6 月他离开电子厂后,下落不明

2011年9月

多年寻子无果,杨阳父母申请对杨某宣告死亡

2012 年

通过多次诉讼,因杨阳“ 死亡”,校方赔偿杨家30余万元

2015 年底

杨阳主动与家人取得联系,于2016年初回家

巴城一“亡者”5年后归来!当年赔了30多万现在咋办?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1

意外

少年去深圳实习

突然杳无音讯

2003年6月,14岁的杨阳就读于巴中市扶贫职业学校,学校由邱振华开办。

杨阳母亲廖琼花回忆,当时虽然成绩不是很理想,但从小生活在巴州区凌云乡农村的杨阳还是很能干。进入学校后的第5个月,也就是当年的11月,杨阳被学校安排到了深圳一电子厂实习,由于当时杨阳年仅14岁,尚未成年,便使用了其哥哥杨雨的身份证。

廖琼花介绍,杨阳一开始还经常和家里人联系,但2004年之后,逐渐失去了联系。放心不下的杨家人要求学校寻找杨阳,但没有杨阳的消息。后经证实,杨阳2004年6月离开电子厂后,下落不明。

“好好的一个人怎么说没就没了呢?”廖琼花和丈夫始终认为能找到杨阳,便到南江、巴州区等地杨阳的同学家打听消息,均没有任何回音。杨家人甚至向深圳警方求助,但得到的回复也是“未发现杨雨(实为杨阳)去向的线索”。

2009年底,巴中市教育局发出巴教函(2009)70号《巴中市教育局关于终止巴中市扶贫职业学校办学的通知》:终止邱振华开办的巴中市扶贫职业学校办学资格。也就是在这一年,邱振华与其妻子杨慧云解除了婚姻关系。

2

转折

学校赔偿30多万后

宣告死亡的他回来了

孩子杳无音讯,杨家人认为,作为学校法人的邱振华应当负主要责任。2007年,廖琼花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他们这些年寻找杨阳的各项损失,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学校赔偿寻找杨阳的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

多年寻子无果,2011年9月,杨阳父母申请对杨阳宣告死亡,巴州区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宣告杨阳死亡。2012年,杨阳父母再次提起诉讼,因杨阳“死亡”,要求邱振华赔偿各项费用,法院判决后,杨家获得30余万元赔偿款。

几年过去了,当年因杨阳“死亡”而发生巨大变故的两家人也都恢复了平静的生活。本以为一切就此结束,然而2016年初,杨阳的归来让两家人的生活再起波澜。

杨雨介绍,时隔10多年后的2015年底,杨阳突然主动与家人取得联系,家人极力让他回家过年。2016年初,就在杨阳回家的第二天,杨阳的父亲在为杨阳恢复身份信息的途中不幸去世。

杨慧云听闻杨阳回家的消息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杨家返还当年赔偿的30余万元,并赔偿相关损失。原来,虽然杨慧云在2009年就与邱振华离婚,法院在2012年才判决赔偿杨阳家人30多万元,但当时邱振华已无财产可执行,此案发生在杨慧云与邱振华离婚前,所以是当时杨慧云出售了三间门市赔偿了杨家30多万元,这也是杨慧云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因。

3

进展

一审后双方均上诉

二审将择期宣判

据了解,由于杨阳的“死亡”,邱振华、杨慧云与杨家数次对簿公堂,邱振华多次成为被告。随着杨阳的归来,邱振华、杨慧云对原审判决申请再审,再审程序启动后,巴州区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如今,杨慧云、邱振华成了上诉人,要求杨阳一家返还赔偿款30余万元并赔偿损失。

今年1月9日,巴州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杨某一家当初获得的赔偿款,应当予以返还。但杨阳一家早已将赔偿款用于治疗杨阳父亲的疾病,偿还能力明显不够。今年3月,此案宣判后,双方均上诉,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月18日,此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择期宣判。

二审时,因为在外务工,杨阳并未来到现场,他全权委托其哥哥杨雨处理此事。(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当事人说

杨阳母亲:

“虽然杨阳回来了,但这些年由于学校管理不到位导致杨阳失踪,给家人带来的精神和身体痛苦,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就算当初的赔偿款要退还,但丈夫已经去世,无劳动力的我也不知道如何来偿还这笔巨款。”

杨慧云:

“当年因为要赔偿30多万元就卖掉了三个门市,这些门市放到现在的话,远不止这个价格,这样的经济损失又怎么算呢?加之常年官司导致的心理疲惫,也有精神损失。”

杨阳:

“未成年就被家里和学校送到外面去打工,受尽了别人的欺负和打骂,离开实习单位后误入传销组织,2009年脱离传销组织后,因没有身份证就在深圳小厂里务工,由于没有与家里的联系方式,且怨恨家里和学校,所以一直没有与家里联系。”

这是该案一审时,杨阳在法庭上的陈述。

链接:“亡者归来”怎么撤销?

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庭。遇到这种情况,民法作出了相应规定。

《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应恢复原有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义务。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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