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2 买保险“住院病史未如实告知”有何风险

年缴保费6万多,出险理赔仅2250元。随即,被保险人李成刚(化名)就收到了保险公司邮寄的《合同解约通知书》,被通知“由于被保险人李成刚在投保前2个月内的住院病史未如实告知”从而“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可是,“在投保前保险公司从未向我询问过相关情况,也未让我签署过任何资料,更未将保险单、保险条款等材料交付我,我并不知晓投保时有该告知义务”,李成刚表示,同意解除保险合同,但向保险公司要求退还保费未果,因此将中英人寿保险诉上法庭。

被保险人“住院病史未告知”?

案卷显示,2015年何桂蓉(化名)通过他人和蒙玉香认识,经蒙玉香介绍,何桂蓉有意向为其丈夫李成刚投保“中英人寿康佑一生长期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缴费期间为10年,每年缴纳保费48780元,额外加费12080元(被保险人李成刚时年52岁)。

何桂蓉将其银行卡号、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告知了蒙玉香,蒙玉香将上述信息告知了其在某保险销售公司任保险代理员的丈夫陈天真,由陈天真将上述信息告知了该保险销售公司一段姓职员,该段姓职员将投保人信息、被保险人信息、需要投保的事项等填写后,于2015年6月15日从原告何桂蓉提供的银行卡上划扣了48780元保费,同年7月21日又 划扣了12080元保费。

随后,2015年8月8日,何桂蓉申请增加了住院医疗险和住院津贴险,中英人寿保险又在其账户上划扣了该两份保险的保费1297.25元。

因无力承担高额保费,2016年何桂蓉申请降低保险金额,经向蒙玉香反映获得同意后对保险合同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保险合同显示,中英人寿康佑一生长期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缴费期间为10年,年缴保费为4878元,额外加费1208元;中英人寿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缴费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为1年,年缴保费400.31元,额外加费400.31元;中英人寿住院津贴医疗保险:缴费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为1年,年缴保费423元,额外加费423元,以上合计保费7732.62元,保单打印时间为2016年11月8日。

上述保险合同还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中英人寿保险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男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长期护理保险金,中英人寿保险仅给付一项,且以一次为限。

法院审理查明,上述保险合同出单后,中英人寿保险均未向被保险人李成刚送达保险合同。2016年4月李成刚因病住院,中英人寿保险于2016年11月14日向李成刚支付了住院津贴保险金300元,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1950.12元,合计2250.12元。

“由于被保险人李成刚在投保前2个月内的住院病史未告知,我司对合同进行重新审核,考虑到被保险人的风险状态,我们遗憾地通知您: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理赔之后,李成刚随即收到中英人寿保险邮寄的《合同解约通知书》。李成刚收到该通知后,遂与蒙玉香联系并索要保险合同。之后,蒙玉香将上述保险合同及发票交与李成刚,但李成刚发现其收到的保险合同上没有送达当事人签收联。

保险公司“未告知免责条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何桂蓉、李成刚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合同、保险计划变更申请书、自动转账授权书、人身保险风险提示书及保单回执上的签字均有异议,认为均不是其二人所签,申请对上述材料的签名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得出结论为,上述材料中的“何桂蓉、李成刚”的签名笔迹与何桂蓉、李成刚本人当庭书写的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李成刚提出根据鉴定结论可以得出,何桂蓉为其所投保的“中英人寿康佑一生长期疾病”保险包含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并未经其本人同意并认可,因此,该保险合同无效;而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和住院津贴医疗保险由于是一年一交的险种,且在交纳保费后已进行了理赔,同意解除这两份保险合同,但不同意保险公司提出的解除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何桂蓉为李成刚投保的“中英人寿康佑一生长期疾病”保险,系包含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而在该份保险合同签订时,需经当事人签字的手续均不是何桂蓉和李成刚本人所签,中英人寿保险没有证据证明李成刚同意该保险且认可保险金额,该保险合同因此无效。李成刚要求退还已交纳的“中英人寿康佑一生长期疾病”保险的两年保费66946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故判决中英人寿保险向何桂蓉、李成刚返还保费并承担利息损失。

此外,法院认为,因中英人寿保险在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未履行向投保人告知免责条款及合同解除条件的相关义务,故其以李成刚“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但鉴于何桂蓉为李成刚所投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及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均是保险期间为一年期的商业保险,该保险合同虽然未经被保险人李成刚签字同意,但从李成刚住院申请报销保险金的行为表明其对该保险是认可的,故该保险合同有效,两年保费2943.87元不予退回,中英人寿保险已向李成刚赔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2250.12元也不应予以退还。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16766元,由被告中英人寿保险承担。

本文源自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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