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 涉民生无小事,佳县法院帮助一农民工执行回工资1428元

2014年农历八月,被执行人李某忠雇佣申请人崔某对等人为其承包的工程当小工,双方约定约定管吃管住后一天工资140元。崔某对打工十天半,经结算工资共计1428元,后崔某对多次向李某忠索要工资均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

2019年5月20日,崔某对将李某忠诉至佳县人民法院。经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李某忠拒不到庭。经审理,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李某忠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崔某对工资报酬1428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忠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人崔某对申请佳县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考虑到本案标的虽小,但属涉民生案件,执行法官及时进行网络查控但其账号内没有钱,后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均无法联系。11月22日凌晨7点,申请人电话告知办案法官被执行人正在老家。接到电话后,执行干警立即前往被执行人所在的老家,表明身份后,被执行人惊讶其刚回老家不久法院的人就来了。

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李某忠释名执行的具体内容,被执行人反复强调其欠债很多,没有能力履行。执行干警向其强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种种后果和影响,面对法律的威严与执行干警的规劝,被执行人李某忠同意当即给付拖欠工资1428元。至此,该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得以全部执行完毕。(王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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