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8 交通運輸部接管漁船檢驗管理後首頒新規 漁船實現異地委託受檢

日前,交通運輸部頒佈了《漁業船舶檢驗管理規定》(簡稱《規定》),將於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這是我國首部全面規範漁業船舶檢驗管理的部門規章,是交通運輸部承接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後,提升漁業船舶檢驗質量和服務水平的重要舉措。

《規定》共8章41條,分為總則、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檢驗業務範圍、強制檢驗、檢驗技術規範、檢驗管理和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規定》充分考慮了商船檢驗和漁業船舶檢驗融合的理念,明確了漁業船舶檢驗的技術監督屬性。

《規則》明確了交通運輸部、部海事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漁業船舶檢驗監管職責的部門、漁業船舶檢驗機構等各方職責,界定了交通運輸部設置的船舶檢驗機構和省、市、縣級地方漁業船舶檢驗機構的業務範圍。

《規定》完善了檢驗技術規範制定程序,下放了漁業船舶檢驗技術規範制定權限,允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性技術規範,細化了漁業船舶檢驗的具體要求,確保檢驗完成時,圖紙符合檢驗技術規範要求、船舶與圖紙相符、證書與實船相符。

《規定》還強化了漁業船舶異地檢驗委託制度,因故不能回船籍港進行營運檢驗、臨時檢驗的漁業船舶,由船籍港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委託船舶的營運地或者維修地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相應機構不得拒絕接受委託。

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原農業部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入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於2018年4月20日起正式履行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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